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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東西,像饒恕、合一、愛心、赦免等的觀念都是相通,互不矛盾,都是要在『真理』裡才可進行,不是亂七八糟,甚至把它們當作抵消『真理』的藉口,那是對這些東西最侮辱的胡說八道,即是無形中指責上帝是沒有這些。上帝造地獄,不表示上帝沒有這些東西,也不與這些產生矛盾!


是基於對方真正認罪悔改的前提下,才講這些東西。上帝不是笨蛋,基督不與彼列相和!
余磊弟兄


在德國,有一個基督教的團體,在公園裏舉行佈道活動,聽眾正聽著台前的牧師傳講福音,這時有一個年輕人走到牧師跟前,右手舉起,一巴掌就打在牧師臉上,輕脆一響,全場都驚住了。牧師還算鎮定的問他:「你為甚麼打我?」年輕人回答說:「耶穌說:『有人打你的右臉,連另一邊也轉過來由他打。』我要試試看是不是真的?」牧師苦笑著說:「年輕人,你打錯邊了!」這是怎麼一回事?牧師為甚麼這麼說?馬太福音五章卅九節確實這麼說,非基督徒會質疑這種教義,連基督徒恐怕也會覺得:「當個基督徒,有必要這麼窩囊嗎?」


這裏出現兩個問題,一個是斷章取義,一個是不瞭解這句話的文化背景。聖經馬太福音第五章是著名的「登山寶訓」,卅八至四十五節說:「你們聽見有話說:『以眼還眼,以牙還牙。』只是我告訴你們:不要與惡人作對。有人打你的右臉,連另一邊也轉過來由他打;有人想告你,要拿你的裏衣,連外衣也由他拿去;有人強逼你走一里路,你就同他走兩里。有求你的,就給他;有向你借貸的,不可推辭。你們聽見有話說:『當愛你的鄰舍,恨你的仇敵。』只是我告訴你們:要愛你們的仇敵;為那逼迫你們的禱告。這樣,就可以做你們天父的兒子。」(標準本)


以善勝惡


縱觀上下文,其用意不只是碰到惡者要「放棄暴力」,更是一種權益的宣告,得以維持自尊,並且在不傷害對方的情況下,來達成「以退為進、以善勝惡」。基本上,多半世人的觀念是「以眼還眼,以牙還牙」或「以一巴掌還一巴掌」、「恨你的仇敵」,是「以暴制暴」的行為,也是舊約時代的律法。


耶穌來了,要改變這些律法,所以才說出包括「連另一邊也轉過來由他打」(turn the other cheek)的幾個做法,而這些做法的最終目的是甚麼?是要人們「愛你的仇敵,為敵人禱告,要做天父的兒子」。瞭解這個「以善勝惡」的大前提,再逐條討論才有意義,也不致於斷章取義。


在耶穌時代的猶太人,需要以手來執行權力或意志時,通常是用右手。例如,當某甲要欺侮弱勢的某乙,出右手要打對方右臉,就得用「右手背」來反拍。如果某甲直接以右手掌來拍打,那麼打到是某乙的左臉,同時這也意謂著雙方的地位同等。這也就是為甚麼佈道會的牧師說:「你打錯邊了!」


基督徒學者雷湯姆(Tom Wright)說:「這個比喻是在宣揚和平非暴力的抵抗,打人右臉是用手背,這是輕蔑別人的動作,通常是針對奴隸、小孩、當時居弱勢的婦女,所以,『 連另一邊也轉過來由他打』,意謂著我們『扯平了』。這是一種維護自尊的方式,是一種用自嘲式的幽默,消遣欺侮你的人。」所以,耶穌講「打臉」的比喻,不是指自我防衛的問題,而是當自尊受到羞辱,如何處理得比較好的問題。


贏回尊嚴


其次,「有人想告你,要拿你的裏衣,連外衣也由他拿去」,這也是根據舊約申命記的律法,如果有人借貸無法償還,債權人雖可取去債務人的裏衣,但沙漠的夜裏寒冷,若是歸還他取暖,在上帝看來,是一種義行。若是外衣也取去,就陷債主於不法與不義;應該是沒有人敢這樣做。何況取走裏衣和外衣,豈不是使人裸身相見?而在猶太人的社會,不是裸身的人有罪,而是看到的人有罪;例如在創世記,挪亞醉酒裸身,被名叫含的兒子看見了,結果受到咒詛,其後代得給自己的兄弟作奴僕(九章20~27節)。耶穌的說法,不只是幽默,而且是贏回尊嚴。


還有一個是:「有人強逼你走一里路,你就同他走兩里。」在耶穌時代的羅馬帝國軍人,可以命令管轄區的居民背行囊或出公差,但行程不得超過一里路。譬如說,耶穌受難,在往各各他山上時,羅馬士兵曾命令一個古利奈人幫祂背十字架。但是萬一超過一里路,那個羅馬士兵會受到處罰。所以,照耶穌的方法,若有人被強逼走一里路,宣稱要幫他走兩里路,恐怕那個羅馬士兵要倒過來說:「不要走過了頭,拜託拜託!」


英國佈道家衛斯理牧師(John Wesley 1703-1779),經常奔走各地傳道,有一次,在途中遇到強盜,搶奪他的財物,轉身就要走人,衛斯理叫住那人說:「你忘了拿走這本聖經!」這個故事,或可為這段經文做一個見證。


以身作則


在救贖世人的工作上,耶穌自己也是這樣以身作則。羅馬書三章廿三節說:「因為世人都犯了罪(sin),虧缺了上帝的榮耀。」有罪的世人(sinners),基本上,都成了聖潔上帝的仇敵;這也可以說,我們每一個世人,都「打了上帝的右臉」。耶穌以無罪之身,遭到出賣、逮捕、戲弄、鞭打,再釘十字架,但是,「他被罵不還口;受害不說威嚇的話,只將自己交託那按公義審判人的主。」(彼得前書二章23節)


上帝雖不容忍罪,但祂還是愛罪人,祂並沒有「以一巴掌還一巴掌」,耶穌在十字架上,還禱告說:「父啊!赦免他們,因為他們所做的他們不曉得。」(路加福音廿章34節)耶穌以饒恕來回應傷害祂的世人;這也是意謂著,上帝「連另一邊也轉過來由世人打」。


上帝所愛的「世人」,當然包括我,包括你,我們要如何來回應上帝的和解行動,如何獲得雙贏的局面,應該是不言可喻的事。


orange

謝謝!
終於得知這段經文的真正意思。

這就是出現部份傳道人亂亂講(謬講)的兩個問題,一個是斷章取義,一個是不瞭解這句話的文化背景。
| 檢舉 | Posted by 羊咩咩 at 2011年05月13日 10:37
终于明白了,需要好好体会体会
| 檢舉 | Posted by 蓝星 at 2011年05月13日 11:54
關於基督徒該不該告人,對內的話,如果是弟兄姐妹的話,最好是不要走法院訴訟。對外的話,是可以告人的,唐崇榮弟兄在他的希伯來書第第二十九講裡有講解。http://www.ccgn.nl/boeken02/xbls/29.htm

如果你是基督徒,跟非基督徒有問題,你說「基督徒算了,忍耐啦,要有愛心。」不!你可以告他。你說「我從來沒有聽到這樣凶的傳道人,平常的傳道人就是忍氣吞聲,「主耶穌愛你」,忍耐了以後「伸冤在上帝」,是不是呢?不是。你根據什麼?「唐牧師,每次講道不一樣----另類傳道。」我真是「另類傳道」我告訴你,因為聖經有很多「另類」亮光,很多平常的傳道人看不懂。保羅說,「我要上告於該撒」(參:使徒行傳:25 章11 節),有沒有啊?保羅說的,「我要上告於該撒」,表示什麼?他是羅馬公民,在羅馬法律之下違背的人,他有權柄告他。所以,這樣,就表示基督徒的自由不可以因為我們是很屬靈的人就什麼都放棄了;如果他們因為你是基督徒,故意欺負你,故意捉弄你,故意敲詐你,故意來侮辱你,你就應當在同樣一個普遍恩惠,所謂的普遍恩惠就是Common Grace;上帝賜下法律公義觀念不是單單給基督徒的,非基督徒也有的。所以中國也有一些公義觀念的「包公」,對不對呢?什麼意思呢?這個是普遍啟示,普遍恩惠。所以如果他不信主,他又故意欺負你是基督徒,告他。這是我們作公民、國民的責任,也是我們應當有的權利。這樣,人家才可以知道基督徒不可以隨便欺負。

如果「我不要告呢?」可以,你不告是你的自由。我是說基督徒的自由不可以隨便受人輕看、捆綁、侮辱、剝奪,你有自由。你不要告,很好。你要告也錯沒有錯。人家告,你不可以罵他「不屬靈,不愛主」。因為保羅說「我要上告該撒」,保羅就不屬靈,不愛主羅?不是這樣解釋。所以讀聖經,要讀出一個總原則,不要讀一句就綁人家,你懂嗎?這是很危險的事情。
| 檢舉 | Posted by EricWong at 2011年05月14日 13:11
好棒好棒的分享,收下了,對於這典故經常聽到各種我無法理解的回答,今天看到有種恍然大悟的感覺,真是感謝 主~
| 檢舉 | Posted by Pork at 2011年05月16日 14:19
給anita:
不相干問題,請寫信發問,不要在不相關的文章裡發問。
謝謝。
| 檢舉 | Posted by 小小羊 at 2011年05月16日 14:58
小弟想解釋一下;關於 保羅說:「我要上告於該撒」,後來我看聖經發現其實保羅是要上訴,保羅是被告。被告和告人應該是不同

使徒行傳28:19 無奈猶太人不服,我不得已,只好上告於凱撒,並非有甚麼事要控告我本國的百姓。
| 檢舉 | Posted by 小賴 at 2011年05月19日 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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