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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民法規定,路上撿到錢,撿拾者有權請求十分之三以內的報酬。
既然法律如此規定,所以基督徒也可以這樣做嗎?
基督徒同時有兩種身份:
既是『天上國』的國民,也是『地上國』的國民。
基督徒必須遵守天上國的法律,也必須遵守地上國的法律。
因為,基督徒並不是行惡的作奸犯科之民,而是奉公守法的好公民。


但是,天上國的法律位階永遠高於地上國的法律。
這起碼有兩種意義:


1.當地上國的法律違反天上國法律時,基督徒不須遵守地上國的法律。
好比說:
政府假使法律禁止信耶穌,基督徒不須順服地上國這法律。

『順從神,不順從人,是應當的』(徒5:29)


2.另外,當地上國法律標準低於天上國法律時,基督徒不得以地上國法律為行事為人標準。
好比說:
許多國家都准許夫妻個性不合就離婚,但基督徒不得以此為標準,必須回到聖經規定,就是基督徒不准因個性不合而離婚。
地上國法律常常對離婚的規定非常寬鬆,但聖經對離婚的規定非常嚴格,除了極少數條件之外,基督徒是不能合天上國法律而離婚的。


同樣的,當地上國法律標準低於天上國法律,
所以規定撿拾到金錢,拾獲者可以請求十分之三以內的報償時,
基督徒可以以此法律為標準,如此去做嗎?
當然不行!
別說是要求十分之三,就算連百分之三,連一毛錢都不得要求!


這不是說當失主高興而主動願意給紅包時,基督徒都不能收。
事實上,這種失主『主動』給的紅包,基督徒可以收,也可以不收,都沒有關係。
最好是只收紅包袋,但不收任何金錢,
但假使要收,也沒有關係。


然而,基督徒不得『主動』要求報酬。
一旦主動要求,就違反天上國法律!
十誡第十誡:
『不可貪戀人的房屋,也不可貪戀人的妻子、僕婢、牛驢,並他一切所有的』(出20:17)


當我們拾獲別人的金錢,這明明就不是我們的東西,假使我們要求報酬,就是貪取別人財物,違背第十誡。
即使地上國法律同意人民可以這樣行,但基督徒就是不可以這樣行!
不得效法別人的惡!


那麼,有人會說,我拿取這所謂「應得」的報酬,然後拿去捐給窮人、慈善機構,不行嗎?
問題是,聖經嚴禁作惡以成善!
以不當方式取得的錢財,拿去奉獻給上帝,是上帝唾棄與厭惡的。


『娼妓所得的錢,或孌童所得的價,你不可帶入耶和華你神的殿還願,因為這兩樣都是耶和華你神所憎惡的』(申23:18)


去當妓女賺錢來奉獻給主,
去貪污來奉獻給主,
去主動對失主要求報酬然後拿來奉獻給主,
這種錢,上帝不要!


『你若看見弟兄的牛或羊失迷了路,不可佯為不見,總要把牠牽回來交給你的弟兄。
你弟兄若離你遠,或是你不認識他,就要牽到你家去,留在你那裡,等你弟兄來尋找就還給他。
你的弟兄無論失落甚麼,或是驢,或是衣服,你若遇見,都要這樣行,不可佯為不見。
你若看見弟兄的牛或驢跌倒在路上,不可佯為不見,總要幫助他拉起來』(申22:1-4)


基督徒對於撿拾到遺失的物品,歸還原主,這是天經地義的事。
千萬不要貪取非分之財!
即使地上國法律規定可以,我們都不可以行這惡來得罪神!







小小羊

這讓我想到很久以前的一篇基督徒可不可以說謊或白色謊言
那時就有個疑問 如果我活在希特勒的時代家中藏了猶太人 有天警察來敲我家的門問我:你們家有沒有藏猶太人阿 我回答沒有。然後我就犯說謊的罪了。還是應該用你猜呢、打哈哈或裝可愛(雖然我是男的)之類的方式打混過去,但是這樣也沒有誠實吧。或是日本天主教士要不承認自己的信仰以救信徒 等
回到這次 如果我知到有個人很有錢卻很壞且詐欺了某個窮人(且法律途徑無效),剛好今天我撿到了這惡人的錢,我一定會毫不猶豫跟他要3成然後去幫助那窮人(不過我想這種條件大概不會發生在現代)。我知道我很人本,不過到底上帝的心意是如何
| 檢舉 | Posted by mia at 2011年03月27日 19:54
上帝監察人內心最深的動機和原意。

我記得小小羊有詳述過Mia 所舉的例子。以下:


基督教倫理:無條件絕對論:以說謊為例
http://blog.roodo.com/yml/archives/6592783.html
| 檢舉 | Posted by 主裡弟兄 at 2011年03月27日 20:09
好吧 我找不到支持說謊的反合性經文

的確神鑒查人心 但不代表不拿錢就是無罪 可能心中依然犯罪
不拿錢的確有可能確實無罪 但在這例子中難道拿錢就不可能無罪(就一定貪?)
我舉的例子非常極端 我不認為基督徒應該拿 也不認為跟不富裕的婦人拿3然後捐給其他人 就沒犯其它罪
只是對於"一定" 我會想找找例外
| 檢舉 | Posted by mia at 2011年03月27日 23:59
給mia:
有些東西,請適可而止。
文章講得很清楚的東西,不要太離譜去講有的沒的。

假使你對於『一定』就一定要找例外,這就是你的態度的話,你可能沒搞清楚信耶穌是什麼。
因為,聖經很多都是『絕對規定』,沒有例外。

信仰的態度很重要。
偏差是如何產生的?
常常都是出於『懷疑上帝的話』、『否定上帝話語的絕對性』。

今天,我不是說不需注重反合性經文。
但是,連聖經經文都拿不出來,就拼命去找理由來反駁聖經,這是大錯!

對我講的不同意,請找出聖經經文來反駁。
否則,請注意你的態度了!
包括你思考信仰的態度,還有你講話的態度。

請不要輕忽我的提醒。
當我出來提醒,假使沒有改進,我會動手處理,絕不手軟。
我願意讓弟兄姊妹放心學習、即使講錯都無所謂。
但是,當我出來糾正時,我不容許任何人硬心不改!
假使堅持硬心不改,請便!但別來發言。
| 檢舉 | Posted by 小小羊 at 2011年03月28日 00:59
小小羊弟兄好!謝謝您的教導,撿拾到別人丟失掉的財物時,要盡力盡快歸還失主,且不能貪得報酬。世人認為拾金不昧是美德,是高尚行為,是因今日世風日下(太 24:12 只因不法的事增多,許多人的愛心才漸漸冷淡了。 )。基督徒能拾金不昧,且不貪回報,只是應盡的本分罷了,在主面前,毫無可夸口的,如果再貪回報,可能在主面前要受責備了(我個人意見)。

我查了聖經,關於撿了遺失的物的律法條例,似乎只有如下。經文不太明確,請問,這是在教導我們要"拾金不昧"嗎?

利 6:3 或是在撿了遺失的物上行了詭詐,說謊起誓,在這一切的事上犯了甚麼罪;
利 6:4 他既犯了罪,有了過犯,就要歸還他所搶奪的,或是因欺壓所得的,或是人交付他的,或是人遺失他所撿的物, ...

另外,請問,在實際中,對如下情況,處理是否合適?

1.如揀到大額財物(不知失主),一定要交給警方等權威單位。
2.如揀到小額財物(不知失主),放在教會奉獻袋。

多謝回答!
| 檢舉 | Posted by InHimAtNA at 2011年03月28日 09:09
謝謝小小羊,我的心彷彿被針扎到了...

去年2月我在路上撿到一台相機,送交警察局,這並非我第一次撿到他人物送交警局.當時,警察告訴我:通常這種東西沒人會來認領,半年後我們會通知你來領取(超過六個月沒有人來認領,遺失物就歸拾得人所有。是根據民法第八○七條規定:「遺失物拾得後六個月內所有人未認領者,警署或自治機關應將其物或其拍賣所得之價金,交與拾得人歸其所有。」)....或者你可以選擇"放棄"...

我幾年前也有一次撿到他人手機,半年後警察通知我去領取,因我不需要,我選擇放棄. 半年之後,警察果然通知我. 而我正好需要一台相機,於是我配合的做了筆錄,相機就變成我的了. 其實我有想過這經句:『不可貪戀人的房屋,也不可貪戀人的妻子、僕婢、牛驢,並他一切所有的』(出20:17)

我一直很幸運,遺失信用卡未遭到刷;遺失手機..有人送回,即使是沒有任何身分證明的零錢包都有人撿到送還給我. 以後,我是不是有更好的做法呢? 或者當警察問我時直接"放棄"?
| 檢舉 | Posted by 雪人 at 2011年03月28日 10:14
個人想法:

誡命的總歸就是『愛』-『愛神愛人』

『愛神』- 守不貪, 常感恩知足
『愛人』- 物歸原主, 如不能而合法擁有該物, 轉送慈善機構或教會作慈善用途(讓機構決定,不以自己作主)


給 雪人:

如果直接"放棄", 不如交給比較可靠的慈善機構, 因為"放棄"的東西, 可能直接落在警察內部孰人手裡了.
| 檢舉 | Posted by 主裡弟兄 at 2011年03月28日 10:50
1. InHimAtNA
關於利6:3-4,確實是和撿到失物有關的經文。
基本上,撿到東西要求報酬,有可能觸犯十誡第八誡『不可偷竊』和第十誡『不可貪戀別人的東西』。

基本上,『不是你的東西,你就不能拿』(尊重別人所有權)的觀念,是很強的聖經原則。
這種原則並不難理解才對。

至於撿到小額財物,我沒有特別意見。
我自己是即使看見小額財物,也不去撿,因為那不是我的東西,我沒有權利帶走。


2.不代表不拿錢就是無罪 可能心中依然犯罪
答:
是的!即使外在沒有犯罪,但內心依然可能有犯罪。
但問題是,內心的罪,比起外在的罪,還是比較小!
心中犯貪念,和實際犯出貪心的行為,罪的程度可不同。
心中犯淫念,和實際去犯出姦淫,罪的程度可不同。
心中恨人,和實際去犯出殺人的罪,罪的程度可不同。
我們不能因為殺人是罪,然後就把心中生氣扯進來,說這兩種都一樣,用此來暗示殺人的人罪沒那麼重。

稱義領域,罪無大小,只要有罪,就上不了天堂(除非信耶穌)。
成聖領域,罪有大小,懲處不同。


3.撿到不義的富人的錢,向之要求報酬,然後來給窮人,不行嗎?
答:
這種問題的致命之處,是聖經依據何在?
要找聖經依據,有『直接』經文最好,否則『間接』經文也行,再來就是『全聖經總原則』。
問題是,這種要求報酬來救濟窮人的觀念,找得到聖經依據嗎?

事實上,這種行為,只是因為『地上國法律准許』而已,並沒有天上國法律支持。
不僅如此,這種行為,某種程度而言,已經自行當上帝!

聖經裡,對於『不義』之人,進行懲處,是必須:
1.遵照程序法規(不管教會內或教會外),由權柄單位進行懲處,不得動用私刑。
2.權柄法規都沒進行懲處時,必須等候上帝動手,不得自己動用私刑。

我們不能因為對方是不義之人,就認為我們可以『擅自』動用對方的錢、對方的妻子、對方的兒女、對方的財產!
重點很簡單:
那不是我們的錢,不是我們的東西,我們無權動用!

我們要很小心很小心,否則,觀念一旦錯誤,很快就會進入邪路去。
我舉個例子:
一個強姦殺人犯,生病來就醫時,醫師是否可以因為為了幫社會減少一個敗類,然後就不對這種大壞蛋進行急救,讓他早死早好?
一個敵國士兵生病,醫師是否可以因為對方是敵國,為使戰爭早日結束,所以就不救治這病人?
當然不行!

不要將太多東西扯在一起!
醫療救人就是醫療救人,不因對方不是好人就不去救。
事實上,進行醫療時,好人壞人不該是醫師救治時的考慮。

同樣的,拾金不昧,就是聖經原則,不分失主是好人壞人。
我們不要以為自己是上帝,有權擅自拿別人的錢來進行財物分配!
自己要將『自己的錢』拿去救濟窮人,這是自己自由,別人無權干涉。
自己要將『別人的錢』拿去救濟窮人,這可不行!

不要低估十誡第十誡,那是很強烈在講述『所有權』觀念的。
別人的所有權,我們是不得擅自去侵犯的。

基督徒要很小心很小心,因為我們的標準該比一般人高才對。
當我們的標準已經低於社會慣例時,常常表示我們已經走錯路了。

前陣子,有位法律相關科系畢業的女生,撿到金錢時,主動向失主要求報酬,然後拿去捐給學校社團。
結果,引發社會譁然,大量抨擊聲浪排山倒海而來。
假使我們的道德標準比一般社會標準還低,
那麼,不管我們用什麼理由來掰,都是大有問題的。


關於說謊救人,和這種要求報酬的例子,二者簡直不能同日而語。
說謊救人是有聖經實例的,而且是真正的道德困境,已經涉及生死問題。
撿到金錢要求報酬不僅沒有聖經支持,而且甚至連道德困境都談不上。

說謊救人的各種理論,我不再重複。
因為,那是很複雜又困難的問題。
單單解釋相關聖經經文,就解釋不完,我寫完第一個無條件絕對論之後,就筋疲力竭,寫不下去了。


3.失物送交警察,半年後無人來認領,這時可否照法律接受這失物?
答:
可以的!
因為,這不是出於貪心,也不是主動要求報酬,而是真的沒人來認領。
事實上,像這種情形,就表示失主已經放棄此物品的所有權,他不在乎了。

這種失物無人招領,然後歸撿拾者所有的情形,就像撿到金錢,失主主動要給紅包一樣,你領取紅包,是沒有關係的。
當然,這時,已經屬於相對領域,要不要接受紅包、要不要接受沒人招領的失物,都屬於相對領域,可收可不收。
但是,請記住,這時即使接受,也沒有關係,不是犯罪。

有些東西,聖經有很明確的規定、或是明確的禁止。
這就是絕對領域,我們不得觸犯。
但有些東西,聖經沒有明確規定。
這些是屬於相對領域,上帝給我們很大的自由,可以自行決定。只要禱告後平安,就可以放心去做或不做。
| 檢舉 | Posted by 小小羊 at 2011年03月28日 10:51
InHimAtNA好:

關於失物奉獻

不論財產價值多少,明搶奪人家財,暗用計謀或騙去奪人的財物,不可以。沒用計謀、也沒去搶,是拾到的,同樣不可以,都是犯罪去據為己有。

基本上,失物已交還物主就可以。在實際的操作,如不可行(例如沒有地址、或面對陌生人的人身安全等),就應交给政府的有關機構,如警局。

以西方國家一些地方的法律,不只拾到財物不報據為己有是犯法,即使「失物應交還物主」後來物主聲稱失物少了,拾到財物的人也有可能惹上官非,因少了的部份,是竊物,拾到財物的人會被人懐疑是他取的。

犯罪的財物當然不要『贈送』交給教會,這是竊物。

orange
| 檢舉 | Posted by orange at 2011年03月28日 11:14
謝謝小小羊 ^______^
| 檢舉 | Posted by 雪人 at 2011年03月28日 11:23
謝謝小小羊弟兄的分享。在這邊想插個跟金錢相關的話題:請問基督徒可以買樂透彩券嗎?如果中了樂透彩券然後把中獎的獎金奉獻給教會,教會可以收嗎?
| 檢舉 | Posted by 蒙恩罪人 at 2011年03月28日 11:29
基督徒可以買樂透彩券嗎?
答:

發問:基督徒可以買樂透嗎?


從瘋狂大樂透談起

| 檢舉 | Posted by 小小羊 at 2011年03月28日 11:44
關於失物無人認領

物主有權找尋失物,惜法律認可時間內仍無人認領後,視作物主本人放棄物權,拾主不屬拾遺不報而據,不是犯罪。要不要該物件已是相對領域,是可以取的。

orange
| 檢舉 | Posted by orange at 2011年03月28日 12:27
給 KK:

可能你不會再來讀文, 但就你所指正的, 也是我們會反省自責的.
版主也有一篇文章提出你的見法, 盼望你也嘗試了解.

基督徒行為竟然和不信者一樣爛
http://blog.roodo.com/yml/archives/6123419.html

感謝.
| 檢舉 | Posted by 主裡弟兄 at 2011年03月28日 13:44
謝謝小小羊弟兄和orange弟兄的教導。綜合您們的回答,我可以明確了,撿到大額財物(且找不到失主)要盡快交送警察機構,別人失落的小額財物幹脆就不要撿(更不要撿起奉獻到教會)。

另外,我聽到一個有點傳奇的關於撿到金子的事,是傳道人在講台上講的。有一個慕道友,剛願意來教會認識主,在一次教會的活動中被人偷去大筆現金(他是生意人,常有現金),非常傷心(尤其發生在處處講愛的教會);不久又有一次在野外舉辦的營會,他忍痛又去了,這一次卻撿到了一塊金子(應該是天然金塊吧,細節不清楚),他和家人非常高興,認為是神在他信心軟弱時給他一個神跡,也彌補了他以前的損示。傳道人用此例來鼓勵聽眾在失望時對神要有信心。我想,如果是金首飾就不能認為是神的賜福了吧?野地裏的天然金塊,應該不是人丟失的吧。

如果您們願意,我很高興能聽到關於此事的意見或看法。謝謝!
| 檢舉 | Posted by InHimAtNA at 2011年03月28日 20:30
to InHimAtNA.
依據你的敘述,你不覺得這哪裡有錯嗎 !
這是傳道人100%錯誤的教導慕道友與眾會友,
..他忍痛又去了.. 這是甚麼信仰態度 !
..傳道人用此例來鼓勵聽眾在失望時對神要有信心.. 這是甚麼教導 !
| 檢舉 | Posted by max at 2011年03月28日 22:48
1.如果是金首飾就不能認為是神的賜福了吧?
答:
對!
因為,你撿到這麼貴重的金首飾,就表示有人遺失這麼貴重的金首飾。
上帝並不會鼓勵作惡以成善。


2.野地裏的天然金塊
答:
其實,我對這種非常「離奇」的所謂「見證」,通常都保持沈默。
人家說說,自己聽聽就好,不要太當真。
很多這類很離奇的見證,誇大不實的成分不小。

另外,我相信上帝的恩典與祝福,我也相信上帝可以透過神蹟奇事來祝福。
但是,請注意我接下來講的:
我不太贊同鼓勵信徒太期待這種神蹟奇事。

上帝可以透過常態來祝福,也可以透過神蹟來祝福。
神蹟之所以是神蹟,就是因為不是常態,而且稀少。
假使神蹟非常常見,那就變成常態,不再是神蹟了。

一百年前的台灣,得到盲腸炎能活下來,是神蹟,因為多數會死亡。
現今的台灣,得到盲腸炎能活下來,並非神蹟,因為多數會在良好治療下痊癒。

樹下農夫等到兔子上門的故事,我們都知道。
這種偶一為之的好運,假使當成常態,而不去正常工作,那是很嚴重的錯誤。

在教會活動中被偷去大筆錢,該檢討的是為何保管不注意?
教會有無努力去解決這個失竊事件?
有無認真去抓賊?甚至有無去報警?
教會認不認真看重這種嚴重罪行?
教會願不願意處分犯罪者?
教會有無思考該如何改進?
下次如何避免此種情形發生?
教會該如何努力改善這種失竊事件?
個人該如何避免發生這種失竊事件?

遇到核電廠災難、地震災難,不思如何好好改進、好好預防,而是在那裡傳揚神奇故事,我會覺得非常不可思議。
有些傳道人未必很有智慧,社會常識也未必理想,對這類傳道人講的東西,自己要謹慎檢驗。
| 檢舉 | Posted by 小小羊 at 2011年03月28日 23:47
一種心態是:

「我雖然無知卻是聖潔的人,感謝主!」

說這話的基督徒怎知自己是聖潔的?


另一種心態是:

「我雖然時常犯姦淫,卻知道神是聖潔的。感謝主!」

說這話的基督徒怎知神是聖潔的?


可見知與信是互有關係而非沒有關係。
| 檢舉 | Posted by 基督徒 at 2011年03月29日 00:13
謝謝max,小小羊弟兄的回復和提醒!

但願那位朋友今後的人生目標是認識主耶穌,而不是天天想著撿金子。神的戒命,智慧,我們對祂的信心,都遠勝於金銀財寶。

詩 119:127 所以,我愛你的命令勝於金子,更勝於精金。
箴 16:16 得智慧勝似得金子;選聰明強如選銀子。
箴 20:15 有金子和許多珍珠(或譯:紅寶石),惟有知識的嘴乃為貴重的珍寶。
彼前 1:7 叫你們的信心既被試驗,就比那被火試驗仍然能壞的金子更顯寶貴,可以在耶穌基督顯現的時候得著稱讚、榮耀、尊貴。

小小羊弟兄提醒的關於失竊後應采取的措施及應學的功課,是我們這裏人很少有人注意的。有些方面確實很愚昧,為了傳福音,講愛心,有時到了作惡以成善的地步(違反財務法規,交通法規等)。

我自己還在學習真理,現在稍微能按着真理平衡地想問題。也影響了至少數個兄姐走出過去的愚昧。

再次感謝您和其他同工在園地辛勤教導真理(園地文章我已讀到2007年中了),我真是得到了幫助!
| 檢舉 | Posted by InHimAtNA at 2011年03月29日 06:58
to InHimAtNA.
你提的案例,還ok
..在一次教會的活動中被人偷去大筆現金(他是生意人,常有現金)..

讓我想起幾年前發生在我們教會主日愛宴時分,類似的生意人遺失現金案例,而我們教會的處置方式差點讓我吐血,
1.僅憑遺失現金的兄姐的自由心證,說遺失N萬現金.
2.教會居然就用2/3以上的N萬現金,給該兄姐.

坦白說,我當下差點沒吐血,雖然該兄姐至今,幾乎週週來守主日,牧師至今也與當初同一人,但我實在很難用一般的眼光看他們,簡單講,就是瞧不起他們啦 ! 求主原諒我
| 檢舉 | Posted by max at 2011年03月29日 17:28
請各位原諒,我和max有點離題,討論教會中如發生不涉及生命危險的案例,如失竊,該不該報警?(我想,如出了人命,都應該報警;如沒有,那這樣的教會還真大有問題了。)

如max所說,拿教會的公款(神家的錢),彌補失金,是合神心意的嗎?是否應該調查,然後報警,查個水落石出,懲罰罪惡。在舊約,神可指示(如亞幹),或祭司求問神而得之,今日可不同了(那些動則發預言的人也幫不上了)。

我們這裏兄姐傾向於遮掩這些事情。講愛心?或說家醜不可外揚?或說給犯錯的人自動悔改的機會?怕被人誤稱法利賽人,沒愛心,不包容?怕招來警察,給自己找麻煩?不得而知。我小時後,偷東西被抓過,那種滋味真不好受。只不承認,為何當初要偷呢?今天,這些案例裏,也很少見竊者良心發現,把錢歸還。

小小羊弟兄如已系統的分析,寫過關於此類事情的文章,請告訴我們,我們可以查找閱讀學習。或您們認為必要,可另辟新題來討論。

謝謝寬容離題,謝謝幫助指教。
| 檢舉 | Posted by InHimAtNA at 2011年03月29日 20:01
給 InHimAtNA :

可以在「尋找站內文章」中打「教會懲戒」,就有關於你所想查找的一些文章了。
| 檢舉 | Posted by 主裡弟兄 at 2011年03月30日 00:34
感謝主裡弟兄告訴我。確實查到3頁關於"教會懲戒"的文章。真是大題目啊,非常感謝小小羊弟兄和其他兄姐在這方面本着聖經與歷代正統信仰傳承(經得起聖經檢驗)的教導。相信今後會更詳細閱讀的。

現今我們不敢追察罪惡,可能是有意無意地躲避"教會懲戒"吧?所以寧可花錢賠償,把事情盡快平息掉吧。這還是好的。象我舉的例子裏,教會在事後什麼都不做,也不調查,實在是推脫應負的責任(如果當事人沒撿到金子,不知是否又有屬靈人說是否此人祖先如何了)。

說到調查,教會本身沒有這種能力去專業地判斷,失主有無詐失(有無謊報數目)?竊者是信徒?還是非信徒?看來第一步還是得求助於警方了(這是今天大多數教會永遠不會想去作的;最多只能在禱告會上,求主感動竊者主動承認,把錢還回來吧。如果等了許久沒有歸還,極有可能有人會建議,主沒聽我們,我們的禱告還不迫切,要不要禁食或24小時連鎖禱告呢?寫到這裏,忽然要流眼淚了...)。
| 檢舉 | Posted by InHimAtNA at 2011年03月30日 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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