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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CP(International Church Council Project)(國際教會會議計畫)是一個組織,
http://www.churchcouncil.org/
他們在2003年提出了一份關於20個教義的文件,內容是陳述對這些教義的確認與反對。後來又補進第21和第22份文件。
這些教義,在許多福音派教會裡,已經嚴重被混淆,各種不合聖經的理論也被傳講教導。
他們希望能在這個時代,清楚教導基督徒什麼是正確的、是過去二千年傳承的信仰。

他們透過許多學者與工作人員的努力,起草了這些文件,並且讓這些文件被全世界基督徒檢驗,提出各種意見,並進行修正,以使這些文字內容更加符合聖經。
目前記錄的,有全世界70個國家參與在其中。
他們預計在西元2012年召開全球性的教會會議,將這22份文件正式簽署,成為『a biblical-theological standard of doctrine for the 21st Century which is consistent with the mainstream theology of the first 20 centuries』(一個與之前20個世紀主流神學相合的21世紀聖經、神學教義標準)。


芝加哥聖經無誤宣言、芝加哥宣言論釋經學,是這22份文件中的前二份。
後面二十份的主題分別是:
三、基督徒世界觀的精要
四、上帝國聖經觀和歷史觀之摘要
五、關於上帝的無所不知與不改變,和關於自由與尊嚴
六、關於伯拉糾派爭議
七、關於救恩司法和代替的性質
八、關於三位一體
九、關於不信者永遠的命運
十、論基督的主權
十一、論基督身體的合一
十二、論教會懲戒
十三、有關文化、本地化和福音
十四、基督徒的公民責任
十五、論合乎聖經的經濟制度
十六、關於婚姻、離婚和再婚
十七、關於男性和女性的聖經區別(丹佛宣言,聖經的兩性觀會議)
十八、關於同性戀
十九、關於合乎聖經的輔導法
二十、關於以色列和教會
二十一、基督徒兒童的教育(尚無中文版)
二十二、人類生命的尊嚴(尚無中文版)


雖然這22份信仰方面的宣言尚未正式簽署,但是,我們起碼可以看見一個經過許多信仰純正的神學家的努力,從聖經裡,針對這個時代,提出各種重要基本教義的信仰宣告。
透過這些文件,我們可以重新確認,並且可以更清楚自己在這時代裡,面對各式各樣的學說,該抱持什麼樣正確的觀念與準則。


今天我們要思考的,是ICCP這22份文件中的第十六主題,關於婚姻、離婚、和再婚部分。
我沒辦法詳細解釋每條內容,只能簡單講解。
盼望上帝透過這樣的宣言內容,幫助我們,使我們更有自信堅守真理,更清楚真理是什麼。


其實,ICCP這個主題對於婚姻、離婚、和再婚部分的教導,和我們園地原本的教導,幾乎大同小異。
熟悉我們園地對於這領域教導的弟兄姊妹,閱讀起這些條文,應該會感覺非常熟悉,一點都不困難才對。
其實,我當初做出那些教導之前,還沒讀過這份宣言內容。
但是,聖靈會保守每位願意持守純正信仰的兒女,使他們不分種族、不分國家、不分時代,都能從聖經中得出類似的原則,使純正的信仰代代傳承。




ICCP 信仰宣言:關於婚姻、離婚、和再婚確認和否認(主題十六)




第一條
我們確認性別的不同是人性和婚姻必要性的一部份。
我們否認同樣性別的成員可以在上帝眼中結為夫婦。


1. 創1:27-28,2:20-25,太19:4-5
2. 創2:20-25,利18:22,20:13,太19:4-5,羅1:26-27,林前6:9-11,提前1:8-11


講解:
這條確認夫妻必需是異性結婚,否認同性戀者可以同性結婚的論調。
現今很多主張同志神學的新派神學家,他們已經扭曲聖經,認為聖經沒有反對同性結婚、沒有反對同性戀,這是亂說!
本條重新宣告上帝異性結婚的婚姻制度,駁斥任何同性婚姻的行為與學說。




第二條
我們確認婚姻乃為一生之久的結合而設計的。
我們否認婚姻不必一生之久的結合,或者它僅是一種暫時的狀態,基於夥伴之間對一相互契約的忠實而來。


1. 出20:14,17,瑪2:14-16,太19:4-6


講解:
本條重申婚姻的終生性,是一生一世的,駁斥那種婚姻不需終生廝守、是暫時的結合、只是一種夥伴契約關係的論調。
這時代,很多人都認為婚姻只是一種雙方同意的契約關係,彼此只是一種好朋友,只要雙方同意,契約就可以結束(終止婚約),另換他人。
這嚴重違反聖經,而且嚴重貶低聖經對於婚姻終生性的教導。




第三條
我們確認夥伴關係是婚姻關係不可或缺的。
我們否認夥伴關係是婚姻的唯一目的。


1. 創2 : 18 ;瑪2 : 14


講解:
夫妻彼此當然是一種同伴、夥伴之類的關係,但是,這卻不是唯一的關係,更不是婚姻唯一的目的。
事實上,這種用夥伴關係當核心與解釋架構的婚姻觀念,是嚴重貶低婚姻中的各種關係的尊貴性與複雜性。
上帝設立的婚姻,是『配偶』,這絕不只是一種夥伴關係而已,還包括強者照顧弱者、強者體貼弱者、丈夫為妻子捨己、妻子順服丈夫、彼此一體、孕育敬虔的下一代、、、。
這些複雜而又非常神聖的婚姻關係,已經嚴重被那種夥伴關係貶低,甚至否定。




第四條
我們確認夫妻同房是婚姻不可或缺的一部份。真的,按照聖經,它是婚姻的一項義務,必須償付給配偶的一項債務,因為它是婚姻的必要質素的印記,一男一女“一體”的聯合。
我們否認結了婚的配偶應避免性關係,除了因著身體障礙或相互之間自願的同意為暫時屬靈的獻身或服事之外。


1. 創2 : 24 與林前6 : 16 ;林前7:3-5


講解:
這條重新確認上帝對於婚姻中性行為的肯定,婚姻中的性行為是潔淨的,不是污穢的、不是低人一等的、而且是必需的。
那種認為夫妻應盡量避免性行為,或是認為夫妻如果屬靈,性行為就要越少越好,這類觀念與教導是錯誤的。
另外,雖然性行為是婚姻中所必需,但是,這條特別又講出『除了因著身體障礙』這種排除條款,以免有夫妻濫用性行為不滿足為理由,宣稱可以合法離婚。
事實上,有時另一半生了重病,這時,當然無法行使性行為,可是很多人就會用這種理由當藉口,認為離婚可以、婚外找性伴侶沒關係,但這是不行的。




第五條
我們確認生育孩子通常是婚姻不可或缺的一部份,並且要把孩子當作是一個婚姻渴望的結果,並當作是主的祝福來歡迎。
我們否認結了婚的伴侶應因著選擇而永久地不生小孩,或結了婚的伴侶應嚐試以
不合聖經的方法在賜他們孩子的事上去限制上帝的手。


1. 創1:28,4:1,28 : 3,30:1,詩113:9,127 : 3-5,啟17:6
2. 與1 同


講解:
這條非常重要!是針對現今一種『結婚而不想生育』社會習慣的批判!
必需把生育當成婚姻不可或缺的一部份,特別是基督徒,不得只要結婚而不想生小孩。
夫妻必需把小孩當成是上帝的祝福,不管孩子生下來是如何。
當然,有時想生未必生得出來,但必需善盡本分,努力接受治療,要把生小孩當成婚姻中一個渴望的結果。
現今社會流行頂客族,夫妻盡情玩樂享受,盡量不要有小孩牽絆,這是錯誤行為,基督徒不得效法這種世俗習慣的惡!
當然,生育小孩不表示就不能節育避孕,但是,不能使用違反聖經的方式來節育,如:墮胎。
台灣的生育率,已經創歷史新低,幾乎已經達到世界第一名的程度。
但是,台灣的懷孕率,可一點都沒多少減少。
這是什麼意思,知道嗎?
沒做好避孕而懷孕的,一大堆;但生下來的,很少。
那麼,這些差額,那裡去了?
都墮胎墮掉了!
求主赦免我們。
更可怕的是,一些主張女性神學的新派神學家,還認為婦女墮胎是合宜的、胎兒非生命。
求主保守我們信仰潔淨,不要被各種背謬的假道欺哄。




第六條
我們確認盟約的婚姻關係象徵了並且跟基督與其所有時代的新婦(“真以色列人”)的關係具有相同的要素。
我們否認婚姻關係不具備超越性的模式或象徵。


1. 弗5:25-32,啟21 : 2 , 9


講解:
婚姻關係,是一種『盟約』,是非常神聖的。
這種夫妻間的盟約,是『基督與新婦』盟約型態的類比。
我們看待人類的婚姻關係,必需用這種崇高神聖的『基督與新婦』盟約型態來看,不能把人類婚姻用動物等級來看,或是認為沒什麼特殊神聖模式或象徵。
我們假使留意一下各種婚姻的理論,很多,都只是將人當成動物來研究,進行類比。
世俗的婚姻理論,幾乎不會有人用『基督與新婦』,以及這種崇高神聖的『盟約』關係來研究。
因此,我們假使企圖用那些充滿錯誤世俗的婚姻理論來指導我們的婚姻,是嚴重貶低聖經對婚姻高貴性神聖性的教導。
而當代屬於新派神學的女性神學,大量使用世俗理論,扭曲聖經意思,我們不得被污染!




第七條
我們確認對上帝的委身之優先性高過所有其他的家庭委身。
我們否認婚姻的關係比配偶對上帝的關係更佔先。


1. 申33:8-9,太10:37,路14:36,西3:18


講解:
這條不難理解,這是聖經裡很重要的『愛神永遠排第一順位,愛人是排第二順位』的原則。
在婚姻中也一樣,夫妻都必需優先順服神,之後才是順服丈夫或疼愛妻子。




第八條
我們確認婚姻的約束在配偶的一方死時就不存在。
我們否認婚姻的關係在死後仍然繼續。


1. 羅7 : 2-3,林前7:39
2. 太22:25-30


講解:
當配偶死亡,婚姻關係就結束,存活者可以自由嫁娶。
這對於許多地方而言,是給存活者,特別是寡婦很大的解脫與自由。
很多地區,包括中國傳統習俗,特別高舉寡婦不得再嫁,並且認為再嫁的寡婦就是不好的人、是行為不佳。
很多世界民族與地區也一樣,有些更甚至要求丈夫死亡後,妻子也必需殉葬,這習俗在某些鄉下,還偶有所聞。
聖經就是真理,真理必讓我們得以自由,破除一切錯誤的社會習慣與轄制。
另一半死亡之後,存活者,可以決定再婚,也可以決定不婚,
但別人不得強迫存活者不能再婚,不能認為再婚者就是不貞,或是對婚姻不忠實,因為當一方死亡後,婚姻關係就已結束。




第九條
我們確認守獨身的呼召可以是上帝的一種恩賜,為了增加對上帝服事的獻身的目的。
我們否認守獨身使一個人聖潔,或在它本身提升了守獨身者的聖潔高過其他聖徒,或者一個結了婚的人可以實行守獨身。


1. 林前7:7,32-35
2. 林前7:7,提前4:1-3
3. 林前7:3-5


講解:
獨身是可以的,但那是一種恩賜,不是人人都有這種恩賜。
而且,本條駁斥獨身比較聖潔、或是高人一等的觀念(這種觀念,是天主教所抱持的,他們也因此認為神父修女不宜結婚)。
另外,本條也否定結婚者可以獨身。
事實上,許多已婚佛教徒出家,特別是釋迦牟尼,婚後還出家進行獨身,這其實是一種拋家棄子棄配偶的行為,而這是聖經所不准的。




第十條
我們確認聖經定罪姦淫、婚前性行為、亂倫、同性戀行為、強姦、與獸行淫、以及身體和感情的虐待。
我們否認聖經接受或對以上這些以及所有別種的性犯罪毫不在意。


1 . 出22:16,詩50:16-18,瑪3:5,林前6:9,來13:4
2. 利18:6-18,20:11-12,17,19-21,申22 : 30,27 : 20,22-23,結22:11,林前5 : l
3. 利18:22-24,20:13-16,羅1:24-32,林前6:9-11,提前1:8-11
4. 申22:25-27
5. 出22 : 19,利18 : 23,20:15-16,申27 : 21
6. 出21 : 24,利19 : 18 ; 24 : 20,申19 : 21,彌2 : 9,太5 : 21 , 27 , 43 ; 22 : 39


講解:
我們要特別指出的是『婚前性行為』和『同性戀行為』。
這是對現今很多社會觀念,以及新派神學的駁斥。
越來越多基督徒認為婚前性行為是可以的,只要兩情相悅、彼此是情人即可。
而同性戀行為,則不僅世俗的許多理論認為可以,連新派的同志神學的神學家也一樣認為可以,還找出各種理由來扭曲聖經意思,認為聖經只是禁止娼妓型的同性戀,沒有禁止感情堅貞的同性戀行為,但這是胡說八道。
聖經明確『定罪』這些行為,不容狡辯!
我們體諒人的軟弱,體諒犯罪的人,但絕不能將有罪當成無罪,宣稱這不是罪,來企圖給罪人虛假的平安。
罪人必需認罪悔改,跌倒了再爬起來;
不能不認罪悔改,然後還以為可以一邊當基督徒又一邊觸犯同性戀、婚前性行為的罪,還以為這不是罪。




第十一條
我們確認上帝禁止信徒與不信者進入婚姻。
我們否認聖經要求在結婚之後才信主的配偶必須離開,或跟想要留在婚姻中的不信的配偶離婚。


1. 林前7 : 39,林後6 : 14
2. 林前7:12-14


講解:
這條會令很多傳統教會信徒跌破眼鏡!
事實上,現今繼續堅持並教導信與不信不能同負一軛的教會已經越來越少!
在現實的考慮下,很多適婚而找不到婚配對象的教會弟兄與姊妹,紛紛在現實下投降,往非基督徒群體尋找結婚對象,進入婚配。
但是,ICCP信仰宣言在歸納聖經總原則之後,繼續重申:
上帝在這時代,依然要求信與不信不能同負一軛的命令,上帝禁止基督徒與非基督徒進行婚配。
請注意,是『禁止』!


但是,話又講回來,假使已經和非基督徒結了婚了,或是結婚之後才信主但配偶還沒信的,怎麼辦呢?
離婚,重新找基督徒嫁娶嗎?
當然不是!
一旦結了婚,那就是神所配合的,人不可分開。
你該做的,是為你未信的另一半禱告,求主拯救他或她的靈魂,並且順服不信的丈夫、敬重不信的丈夫、疼愛不信的妻子、為不信的妻子捨己,
並且將你的信仰傳承給你的下一代,不管你的配偶是否信主,你都要努力將你的信仰傳下去,因為你們的下一代是潔淨的,不是不乾淨的。
由於這種情形常發生在姊妹身上,所以姊妹特別必需注意,因為上帝的規定就是這樣。
當然,假使不信者要求離婚,這時,假使真的無法挽回,是可以因為信仰的緣故而同意離婚的,不是犯罪。




第十二條
我們確認丈夫是妻子的頭,如同基督是男人的頭;妻子應順服自己的丈夫,如同教會順服基督一般。
我們否認丈夫可以對妻子胡作非為,或使她臣服在任何減弱她那神聖命定的地位,作為為她丈夫在文化使命之中一個補足性的夥侶之下的任何角色。


1. 林前11 : 3,弗5:22-24
2. 創1:27-28,弗5 :25-33,彼前3 : 7-8


講解:
這條是對新派的女性神學提出當頭棒喝!
當今的世俗文化,在提昇婦女地位的努力下,已經參雜大量錯誤而且嚴重違反聖經的觀念。
世俗文化很多時候,是要幫助弱勢者,解決弱勢者遭受不公義對待的問題,這是好的。
但問題是,由於他們沒有以宇宙萬物創造者,也就是上帝,祂所教導出來的真理做為改革的準則,結果,用人的腦袋去搞出來的各種改革與理論,當然會產生一大堆錯謬。
而新派神學,大量從世俗學問取經,用世俗學問來檢驗聖經,而且用世俗學問來指導聖經,進而用世俗學問來扭曲聖經,這樣講出來的道理,根本就不是聖經所講的道,而是外表披著聖經羊皮,內在卻是世俗學問的狼這種假道罷了,
表面上是基督教,骨子卻是反基督教,因為他們只會不斷割裂上帝聖經,去除他們不要的,只挑他們要的,然後來建立其神學理論而已。
這個條文的否定部分,不僅我們堅守信仰的基督徒絕對同意,連那些支持女性主義的人也會同意,因為那本來就是聖經所支持的真理,也是我們這些堅守聖經無誤的信徒所支持的。
但是,女性主義者常常反過來,為了幫助女性,結果否定聖經裡明確『男人是女人的頭』的觀念,這是嚴重錯誤的。
有些女性神學者會宣稱,男人是女人的頭這樣的觀念有時代背景,現今已經不適用。
但本宣言在研究聖經之後,則重申這個聖經規定,認為『丈夫是妻子的頭』這教義在這時代一樣繼續適用。




第十三條
我們確認人類墮落罪中的影響包括:性方面的不純潔和有罪辜、在婚姻關係上不公義的獨霸、和在生產時的痛苦增加。僅管如此,我們確認丈夫作為妻子共同的頭這必要的權柄,在墮落之前的婚姻關係中已存在。
我們否認墮落的結果包括了上帝把妻子放在她丈夫的作頭的底下。


1. 創 3:16,彌2 : 9,羅1:22-32,彼前3:7-8
2. 提前2:11-13,林前11:3,7-9


講解:
本條是延續上一條。
強調的是:丈夫是妻子的頭這樣的關係,不是在始祖犯罪墮落『之後』才產生的,而是在始祖犯罪墮落『之前』就已經存在的,是上帝自己設立的。
因此,任何神學與理論,不得宣稱丈夫是妻子的頭這樣的觀念,是墮落之後的產物,不是上帝一開始創造人、純淨無誤的婚姻關係中的架構。
墮落之後產生的,不是丈夫是妻子的頭,而是丈夫不公義的獨霸,這兩者是不一樣的。
難道我們可以說基督是教會的頭,就是不公義、不可以,基督不可以是教會的頭,教會不需順服基督,這樣才叫正確?
丈夫與妻子的關係,亦然。




第十四條
我們確認上帝恨離婚。
我們否認人可以合法地把“上帝所配合的”“分開”,或者離婚是上帝對人類完美計畫的一部份。


1. 瑪2 : 16,路16 : 15
2. 太19:6-9,羅7:2-3


講解:
本條確認即使在這時代,上帝依然恨惡離婚。
不准離婚的規定,不因時代變遷,而有所廢棄或改變。
不能因為法律規定同意,就可以離婚,
因為婚姻是上帝配合的,人不可用法律來分開。
再強調一次:
違反聖經規定的離婚,即使法律同意,法律上已經合法,但對上帝而言,依然是違法,婚姻關係並未失效。
這是再次對那些以為法律上合法離婚,就可以在上帝面前也是真的合法離婚可以自由嫁娶的人,一記重重的當頭棒喝!
你們離婚了,但上帝不承認,這表示你們一旦再行嫁娶,就像已婚者和外人犯姦淫一樣。
至於某些理論認為離婚是上帝對人類完美的計畫的一部份,這更是荒謬,我們當然不能接受。




第十五條
我們確認不超過兩個合乎聖經的立場可以離婚:
(1)姦淫,狹義地定義作只是在婚姻之外的性犯罪,及
(2)信的一方被不信的一方遺棄,或被活在一種未悔改的罪中一方配偶遺棄,這罪使他或她在主和教會眼中變成跟一個不信的人來加以看待。
我們否認除了那些為基督在馬太5 : 32 和19 : 9 ,以及聖保羅在哥林多前書7 : 1 (是原來希臘文所寫的,某些現代譯本不十分可靠)所陳明的理由之外,配偶可以合乎聖經地為任何理由離婚。


1. 太5:31-32,19 : 9,可10:1-12,路16 : 18
2. 林前7:10-15


講解:
關於離婚,有越來越多基督徒在聖經同意的條件下,擅自加上越來越多許可離婚的條件。
但本條重申,即使在這時代,整本聖經的精義一樣只同意兩種情形可以離婚:
1. 另一方姦淫
2. 另一方是不信者,而且遺棄已信者
除此之外,不管有什麼狀況與理由,都不符合聖經裡同意離婚的條件。
換言之,任何人不得用這兩條以外的任何理由,做為離婚的條件,不管你有再大的痛苦、法律再如何同意,就是不准!
非基督徒不願遵守這麼嚴格的離婚規定,這是必然,因為他們不認識真理;
基督徒因為是上帝的兒女,必需努力認真奉行上帝命令,包括離婚的規定。
另外,關於姦淫,必需是屬於較狹義的定義,也就是外遇之類,
不能用廣義的定義,像心中犯姦淫之類,然後宣稱對方心中犯姦淫就要離婚。




第十六條
我們確認男人和女人被上帝命令要悔改婚姻的罪,並基於聖經的立場饒恕婚姻的伴侶,並與他們和好。
我們否認上帝曾吩咐離婚。


1. 林前7:10-15,太6 : 12 ;弗4 : 32 ;西3 : 13


講解:
離婚從來就不是上帝設立婚姻的本意,上帝未曾吩咐人離婚,
但要人對於婚姻中一切不幸,要認罪悔改、努力修正、饒恕對方、和配偶和好。
也就是說,婚姻中一切的問題,都必需努力去修正,不能因為婚姻有問題,就用離婚來解決,
也不能宣稱實在無法忍受、個性實在不合,所以就可以離婚。
除了聖經准許的離婚情形以外,所有的夫妻,都不能離婚!只能努力解決問題!解決不了?
繼續解決!再想辦法解決!禱告求上帝幫助!尋求其他資源!就是不能離婚!




第十七條
我們確認在一多妻社會中新的男性基督徒不可離棄他們的妻子。
我們否認信徒被允許新進入多妻的關係中之中。


1. 出21 : 10,彌2 : 9
2. 太19 : 5 ;可10 : 8 ;弗5 : 31 ;提前3 : 2 ;多1 : 6


講解:
這條是非常精彩的條文,解決了許多傳統屬於多妻文化裡,基督教信仰傳入之後所產生的一些實際問題,用合乎聖經的原則,來解決這種實際的困境,是非常漂亮而且感人的。
當初福音傳入中國時,由於當初許多人原本就已經三妻四妾,這時,一旦成為基督徒之後,是否必需和那些小妾離婚,只保留妻子一人?
產生的問題很多,好比說:當初很多女性根本沒有謀生能力,一旦被丈夫離棄,簡直就是逼她們無以維生。
但是,難道這些小妾,就不是丈夫的妻子嗎?正如舊約偉人的多妻一樣,那些也都是妻子啊,難道丈夫就可以離棄妻子嗎?(即使是複數的妻子)
這條文確認,即使丈夫成為基督徒,他也不可以離棄他當初所有的妻子們。
這是對妻子們很重要的保護。
但是,一旦信主成為基督徒,就不可以再娶進新妻子(小妾)。
至於已婚或未婚的基督徒,都不可以在信主之後,進入多妻關係中。
這不僅是原本三妻四妾的人,不可以再娶新的小妾;
也包括原本尚未結婚、或是原本只有一妻的男性,也不得有多妻的行為。
我親愛的弟兄姊妹們,其實,這條條文,是狠狠打了很多宣稱是基督徒的企業家、政治家一大巴掌,因為這裡面三妻四妾的不乏其人,特別是這些人也宣稱自己是基督徒,或是被稱為基督徒。




第十八條
我們確認再婚為上帝所允許,是為在合乎聖經的立場之下離婚的人,以及為了配偶過世還在世的一方。
我們否認離了婚再婚,後來又跟其他配偶離婚的人,可以之後再跟他們原來的配偶再婚。


1. 太5:31-32,19:9
2. 羅7:2-3,林前7:39
3. 申24:1-4,耶3:1


講解:
再婚,只能是在合乎聖經規定下的離婚,或是配偶死亡才可以,否則不能再婚。
比較值得一提的是一種狀況:
假使已經離婚了,後來又再婚,這時,可以和第二次婚姻的配偶離婚,重新和第一次婚姻的配偶結婚嗎?
答案是:
不行!
這時只能繼續持守第二個婚姻,不能再回歸第一個婚姻,
因為上帝禁止這種行為,並稱這種行為為『玷污』與『憎惡』。


『人若娶妻以後,見她有甚麼不合理的事,不喜悅她,就可以寫休書交在她手中,打發她離開夫家。婦人離開夫家以後,可以去嫁別人。後夫若恨惡她,寫休書交在她手中,打發她離開夫家,或是娶她為妻的後夫死了,打發她去的前夫不可在婦人玷污之後再娶她為妻,因為這是耶和華所憎惡的』(申24:1-4)


『人若休妻,妻離他而去,作了別人的妻,前夫豈能再收回她來?若收回她來,那地豈不是大大玷污了嗎?』(耶3:1)


在此,我要再多補充一下。
『當淫婦』(當妓女)和『當人妻』是很不一樣的。
前者沒有建立婚約,後者有建立。
在聖經規定裡,『約』是非常重要的,
有沒有婚約,是差了十萬八千里。
所以,不要隨便就結婚,因為,一旦結婚,你就很難離婚了。
當然,這不是叫大家不要結婚,都來同居,或是淫亂過日即可,不是這意思,
而是說婚姻是何等神聖不可侵犯,一旦結婚,就必需永遠愛對方,不得離棄。
所以,慎選你結婚的對象,不要輕率就亂結婚一通,
一旦結婚,就不要想什麼離婚,愛對方到底就是了(除非是合乎聖經離婚條件那種不算)。




以上,簡單將這些條文講解完畢。
假使弟兄姊妹還有不懂之處,歡迎提問。
但只要被我發現是新派神學立場,我一律嚴刪,絕不手軟。
我領受的呼召是來幫助有心學習的弟兄姊妹,不是來和各家流派討論的。
我不會在新派神學的人身上浪費時間。




ICCP的信仰宣言全文 (中文版只有到第20份,第21、22份尚無中文版)
http://www.churchcouncil.org/ICCP_org/Documents_ICCP/Translations/Chinese%20Distilled/Chinese_ICCP_Docs_Trans_Jack_Lee.pdf






小小羊

小小羊弟兄......我是香港人,我常常來看你的文章,很有感觸,我發覺這個時代的教會真的背離上帝了,很世人沒有分別。我中學時上過的教會,很多姊妹年紀輕輕就談戀愛,還要是跟未信者,根本看不起教會的弟兄,覺得他們比不上世人........後來,我也放棄信仰。最近一年才重回教會,不過是一間在港韓國人的教會,人數不多,留在這里的原因是這里沒有受到香港的宗派主義和屬世神學影響,我用小小羊教的觀念去檢驗此教會半年的教導才留下。我不知韓國有沒有成功神學,不過此小教會可能因為遠離韓國屬會,所以牧師反而有很多自由傳講真理。現在的教會和牧師都是為錢而活.....
最近我的女朋友離開了我(她未信),我真的很擔心找不到基督徒可以結婚,香港教會人人都想在世界玩夠才找基督徒.......面對成人後強烈的身體需要,常常做對不住主的事情,但卻見不到出路,有時真的想死......結不了婚,組織不了家庭,談什麼榮耀神,談什麼傳福音。人類最大的幸福就是家庭里面,神就是要人回到他本來的心意中......基督徒不是世界的光麼? 我真的不明白為何會弄成這樣。
| 檢舉 | Posted by 貧窮貴公子 at 2010年04月15日 22:26
读了之后受益良多。我所在的教会会友多已婚,且是那种很和睦的,以至于这方面的教导不多。不过我们也有针对大专院校的团契,不过很遗憾,常常软弱了,以为爱能遮掩许多的罪,其实是亏欠了上帝的荣耀。我已经将这篇打印了下来,希望在有讲到交友婚姻的专题时可以用到。

谢谢小小羊弟兄了。以马内利!
| 檢舉 | Posted by AChristian at 2010年04月15日 23:53
第十一條
我們確認上帝禁止信徒與不信者進入婚姻。
我們否認聖經要求在結婚之後才信主的配偶必須離開,或跟想要留在婚姻中的不信的配偶離婚。

上帝禁止基督徒與非基督徒進行婚配。
但是在台灣,
基督教的人口真的少的可憐,
要只能跟異性基督徒交往、結婚非常困難吧。
總不可能硬是要選一個是基督徒但是自己根本不喜歡的去交往、結婚阿...

但是既然是上帝的旨意,
還是要盡力遵守....。
針對這點,要怎麼辦呢 ?
若真要絕對服從這條訓誡,
那我真的滿怕自己結不了婚的....
| 檢舉 | Posted by James at 2010年04月16日 00:04
另外,關於姦淫,必需是屬於較狹義的定義,也就是外遇之類,不能用廣義的定義,像心中犯姦淫之類,然後宣稱對方心中犯姦淫就要離婚。
所謂狹義定義是指性關係嗎?
| 檢舉 | Posted by 李小姐 at 2010年04月16日 10:28
小小羊,平安!看到你如此認真在思考信仰的問題並協助弟兄姐妹認識真理,為此深深感謝主,因為這真的是非常不容易的事工,求主堅固你的心志並與你同在。

想請教你對於家暴問題的看法,家暴能否構成離婚的條件呢?丈夫已對妻子嚴重傷害的情況下,若不分開已可能造成生命危險時,應該繼續婚姻關係嗎?若夫妻兩人皆是基督徒,但是丈夫嚴重的人格偏差且不願意接受輔導、渺視教會的權柄,當妻子向教會求援時,教會方面的代表(牧者、小組長、團契會長)能否建議離婚這個選項?
| 檢舉 | Posted by 信恩 at 2010年04月16日 10:40
丈夫既已對妻子嚴重傷害了,甚且已可能造成生命危險,而當妻子向教會求援時,觀其夫行徑,「丈夫嚴重的人格偏差且不願意接受輔導、渺視教會的權柄」,你們會認該夫會接受教會和緩之建議嗎?
此時,教會方面的代表(牧者、小組長、團契會長)應具有最基本的法律常識,不是「建議」妻子應如何如何,而是應協助該人妻向縣市所在地之家暴防治中心報案處理,那裡有提供24小時電話專人服務,以及緊急協助,代向法院申請緊急保護令,命丈夫遠離妻子至少幾公尺之要求,或遷出住居所之要求,以保護妻兒之生命安全。
| 檢舉 | Posted by 如鹿 at 2010年04月16日 11:49
李小姐好:

所謂狹義定義是指性關係嗎?

世人是以自以為人性本善之類的世宗哲學說作觀念的無罪之人,主耶穌以普天下人都不能否定之事實,教人無可推諉。

「姦淫」之定義,就是婚姻之外的性行為、對婚姻不忠的性行為等等,定義沒有不同。罪行就是犯出來實行出來的意思。

這裡的「狹義」是指罪行,「廣義」是心裡的惡念。

就如街上拾到一百萬,試圖據為己有,足以反映人的敗壞,只要不犯出來,即有罪而未犯罪,犯罪是指犯出來的罪行,不要犯罪就是不要把罪犯出來的意思。

orange
| 檢舉 | Posted by orange at 2010年04月16日 12:46
謝謝如鹿的回應,就法律保障方面,自是處理家暴事件的首要,但是有關教會所扮的角色,最終仍必須回答姐妹因婚姻關係的存續所產生的疑問,這也是處理信仰問題裡最困難的決定。
| 檢舉 | Posted by 信恩 at 2010年04月16日 13:51
這是愛人多於愛神了。
今天我們可以因妻子來訴苦,她遭到丈夫家暴,已頻臨生命、身體受到威脅狀態,
我們不忍心看見她受苦,勸她拿到驗傷單或保護令後,趕緊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訴請離婚,遠離那個家暴者,如此一來,豈不一勞永逸?
那明天如有另一名弟兄前來諮詢,他的妻子罹患不治的惡疾,無法性行為,而他正值青壯,父母之命難違,負有繁衍後代的重責大任,我們是否也應思考,這不也符合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7款有不治之惡疾,同樣應判決離婚的要件嗎?
那個弟兄的可憐情況,與這個姊妹的無助情況何異?
我們這樣推論下去,一名高級知識份子,高尚的道德生活對他而言是十分重要的,倘若他的妻子言行粗暴或因倒會,被法院判了六個月以上的有期徒刑,對這名高級知識份子而言,簡直比死還痛苦,這讓他在教會抬不起頭來,甚至不敢來教會了,這還得了,夠不夠嚴重?當然夠,然後,我再告訴您,這種情形,可以構成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以及其他因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通通得請求離婚。
看到妻子痛苦的眼淚,我們投降了,好罷!離吧!這種丈夫不要最好。
看到丈夫渴望的眼神,我們也投降了,好罷!離吧!才30幾歲的男人,卻要照料病妻的一生。
我在說甚麼知道嗎?
想要離婚的,永遠都可以找一大堆「理由」來向牧者訴苦,
法律的規定那麼多,協助機關那麼多,擺在那兒讓人來使用,
捨此不為,卻拼命地朝個人情慾去努力實踐,
那就不要信好了,再不然,去信靈恩派的,只要信耶穌即可,其他的還可以隨從世俗情慾犯罪下去!
| 檢舉 | Posted by 如鹿 at 2010年04月16日 15:04
to 貧窮貴公子與James:

第十一條中如是說:
我們確認上帝禁止信徒與不信者進入婚姻。
我們否認聖經要求在結婚之後才信主的配偶必須離開,或跟想要留在婚姻中的不信的配偶離婚。

在這條宣言下我們"確信"所引用的經文有下列兩條:

丈夫活著的時候,妻子是被約束的;丈夫若死了,妻子就可以自由,隨意再嫁,只是要嫁這在主裡面的人。林前7 : 39

你們和不信的原不相配,不要同負一軛。義和不義有什麼相交呢﹖光明和黑暗有什麼相通呢﹖林後6 : 14

其實從整本聖經來看,聖經的歷史上信與不信的結婚有好有壞,其中娶到路德是少數美好的見證,她不但不離棄婆婆,甚至比她婆婆對耶和華更有信心,然而更多的例子顯示是不好的,例如亞哈王娶皇后耶洗別.

上帝不喜悅信與不信結婚最大的原因乃在於有極大的可能導致個人或子孫離開信仰,同時我們也很清楚,離開信仰就是人最大的罪--不信,而這罪的工價乃是死,在這個前提之下,禁止信與不信的婚姻是對於個人以及家庭永生盼望的起碼保障.

後面一段可以說是選擇與不信者結婚所要付出的代價:

我對其餘的人說,不是主說,倘若某弟兄有不信的妻子,妻子也情願和他同住,他就不要離棄妻子。妻子有不信的丈夫,丈夫也情願和他同住,他就不要離棄丈夫。因為不信的丈夫就因著妻子成了聖潔,並且不信的妻子就因著丈夫(原文是弟兄)成了聖潔;不然,你們的兒女就不潔淨,但如今他們是聖潔的了。林前7:12-14

倘若執意要與不信者結婚,上帝是消極任憑的,但在這消極任憑之後,我們當做的努力便是要不離不棄,並帶全家歸主,使全家成為聖潔.

當我們深刻體會不信的代價是承受地獄的永刑的時候,我們對婚姻自然會謹慎,盡可能求得同為信徒的伴侶;即便選擇與不信者結婚,便要更加在信仰上堅定,更加求神的憐憫與幫助,使全家成為聖潔.

至於擔心娶不到老婆?小小羊網站這篇文章提到的美好見證,雖然是寫給姊妹的,我想弟兄應該也可以參考.
http://blog.roodo.com/yml/archives/1117376.html



另外請教小小羊的一個問題,我在信仰與婚姻資料夾都沒能找到相關的文章,就是當兩人同是信徒,又兩情相悅欲踏上婚姻之路,卻遇到家族阻攔,如羅密歐與茱麗葉的情節,我們當如何在愛情跟家庭中作抉擇?

我們知道當孝敬父母是十誡中關於人倫的第一條誡命,又聖經說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

我們當如何面對兩者的衝突?
| 檢舉 | Posted by 主榮 at 2010年04月16日 16:08
小小羊:
平安。

我注意到你最新的一篇文章:芝加哥宣言:關於婚姻、離婚、和再婚確認和否認(主題十六)的講解與說明
http://blog.roodo.com/yml/archives/12192251.html
的參考資料並不是芝加哥宣言,而是ICCP起草22份教義的確認與否認系列文件中的第16個主題。

http://www.churchcouncil.org/ICCP_org/Documents_ICCP/Translations/Chinese%20Distilled/Chinese_ICCP_Docs_Trans_Jack_Lee.pdf
這篇引文不是芝加哥宣言,而是 International Church Council Project(直譯過來是:國際教會理事會計劃)在2003年起草的《AFFIRMATIONS & DENIALS CONCERNING CERTAIN ESSENTIAL DOCTRINES OF THE CHURCH》(直譯:關於教會一些基本教義的確認與否認),一共由22篇文章組成。文首的“芝加哥宣言論聖經無誤論”有些誤導,因為《芝加哥宣言論聖經無誤論》是被引用作為這22篇文章中的第一篇文章,而芝邊哥宣言的另外一篇講釋經學的則作為了這22篇文章中的第二篇。
不知中文譯本中為什麼前言/引言被漏掉了?英文版本可見于http://www.churchcouncil.org/ICCP_org/Documents_ICCP/English/00_Intro_to_ADs.pdf
這個組織(ICCP)希望按照計劃在2012年召開 Global Church Council(直譯:全球教會理事會)將這22篇文件定案,成為“a biblical-theological standard of doctrine for the 21st Century which is consistent with the mainstream theology of the first 20 centuries”(一個與之前20個世紀主流神學相合的21世紀聖經、神學教義標準)。

而芝加哥宣言是International Council on Biblical Inerrancy(ICBI)(直譯過來就是:聖經無誤國際理事會)在1978年的會議所宣布的。其結果是兩份宣言,一份是芝加哥聖經無誤宣言,一份是芝加哥宣言論釋經學。

所以ICCP的那幾份文件裡的前兩份包括了芝加哥宣言,但後面的二十份不是喔XD

我還沒有讀完那22篇ICCP的文件,所以不好作評價。
不過對於婚姻的主題,經過你的講解,確實堅定了我的信心。

[小事分享]我突然想起幾個星期前,一節班會課上講到婚姻的問題時,班主任問起班裡同學對跨教婚姻的看法。 (我的同學來自不同國家,有著不同信仰。)我當時就有個感動,就講起我所理解的基督教婚姻,也就是基督徒需要和基督徒結婚。這時教室裡有人就在另一頭低聲質疑我的論點。我想起之前在網絡上讀過一些文章,似乎是推崇基督徒可以和異教徒結婚的。所以我心裡有些動搖,那正當我要改變我的觀點、“或許”云云要脫口而出時,我身後一位同學堅定地跟我說,三羊,不! (言外之意:基督徒其實是不可以和異教徒結婚的。)事實上在那之前我並不知道他是基督徒。真是感謝上帝當時用我同學的口堅定了我的立場,在我迷茫之時給我指引了方向,在全班面前再次確定我信仰所帶給我的婚姻觀。

願上帝保守我們在祂的道中終不偏離。
| 檢舉 | Posted by 三羊 at 2010年04月16日 16:40
綜合回應一下。

一、首先,我要感謝三羊弟兄的指正
由於我讀的是中文翻譯的版本,這裡面少掉這份很重要的英文版前言,使我誤以為這22份文件都稱為芝加哥宣言。
感謝三羊弟兄的說明,我剛剛已經將這篇文章前言部分重新改寫,也將標題更正了。

真的無法描述自己心中的感謝,在此,再次說聲謝謝,願上帝祝福你、恩待你。


二、貧窮貴公子、James
基本上,由於基督徒人數不多,要進行婚配,真的不容易。

由於我自己已婚,有美麗賢慧的妻子,所以,有時講一些話,大家可能會覺得我不是很合適,畢竟我好像無法體會許多未婚弟兄姊妹的痛苦。

說真的,基督徒生活,說難很難,說簡單也很簡單,基本上,就是兩件事:
1.知
要先知道什麼是對、什麼是錯、聖經怎麼說
2.行
知道了,就是去行出來,
做不到,求主幫助,
做錯了,認罪悔改。

人是很軟弱的,知道不表示就做得到。
但是,我們總是要努力去做,這是基督徒應盡的本分。

我知道,要進行基督徒的婚配,有時真的很難。
但是,身為基督徒,活在這世上,有什麼是不難的呢?
不僅僅是婚配而已,連許多事情,基督徒都和人家不一樣,不是嗎?

有時,說真的,我們有兩個點,是常常會忘記的:
1.我們對上帝的信心
我們是否真的相信祂不誤事?
我們是否真的相信,假使祂為我們預定婚配的話,即使很難,祂一樣不會讓我們找不到好弟兄、好姊妹結婚?
2.我們願意背負的十字架
我們是否願意背起十字架來跟隨主?
即使全世界只剩我是最後一個基督徒,其他都是異教徒,我永遠也找不到人結婚了,我是否仍願信靠祂,持守這份信仰,照祂規定來遵行?

找基督徒進行婚配,並不是說我們就要和自己不喜歡的弟兄姊妹結婚。
結婚,當然要彼此相愛相悅,否則雅歌在講些什麼呢?
問題是,假使找不到時,我們願意繼續堅守信仰嗎?

我沒辦法強硬要每個人和我一樣對上帝立約:
「假使找不到基督徒女生,我願意終生不娶。」
但是,起碼,這是我當初還未結婚、還沒找到女朋友之前,對上帝所立下的心志。

有時,越不肯放棄自己主權,就越無法得到上帝祝福。
你對上帝持守的信仰,上帝都知道,而且祂從不虧待任何一個照祂命令行的人。
大家可以參考一下。


三、關於家暴
過幾天,我另開新文章發表。
家暴離婚,是一個聖經難題。
它的問題比其他議題複雜,主要是因為它涉及兩種罪:
殺人、離婚。
當家暴嚴重時,受害者是有生命危險的。
這時,加害者已經觸犯聖經十誡殺人罪的禁令了。
可是,離婚又是聖經禁止的。
這時,受害者可以為了避免被殺,然後觸犯離婚的罪嗎?
當兩種罪發生衝突時,如何選擇與決定?
我只先點到這裡,詳細說明,等過幾天我文章發表後大家會清楚。


四、關於家庭攔阻
這種愛情和家庭的衝突,在基督徒中,一樣常常可見。
我自己也是其中之一。

對此,我必需說:
夫妻關係高於父母子女關係,這是聖經的規定。
如果你們已經是確定要結婚的,而且確定這是上帝帶領的,那麼,你們就該排除萬難,往結婚之路邁進,即使雙方家長再如何反對也一樣。

但是,且容我提醒:
想清楚自己要付上的代價!
很多人一方面要持守愛情,但又要拿家裡的好處,這時,我是很不能認同的。
我們不能又要不理會家長的反對,又要拿家長給的好處(金錢、房子、車子、、、)。

『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
離開,是包括各種經濟的。
我不是說不能向父母借錢,但不能不還,
更不能一手要錢一手不理會父母的反對。
很多人不顧父母反對要結婚,結了婚,又伸手向父母拿錢,這是無恥!
| 檢舉 | Posted by 小小羊 at 2010年04月16日 17:11
小小羊弟兄,真的很感謝神藉著你的手所寫的來顯明祂的心意,家暴的問題實在很不容易解決,願主加添你力量、保守你手所經營的工作,很期待你的分享。

求主憐恤弟兄姐妹們的軟弱,以真理堅固服事者的信心,感謝主!

以馬內利
| 檢舉 | Posted by 信恩 at 2010年04月16日 20:24
我可以引文但不標明出處可以嗎?
因我想用基督徒婚姻觀來給人看,但小小羊這有些講太深了,所以我有做刪減、並加上我自己看法,想放在我的blog讓我同學能看到,羨慕基督徒的婚姻...
---------------------------------------------
版主回覆:
可以的。
不過,假使要拿基督徒這些婚姻觀給未信者看,請小心一個狀況:
未信者有可能會說你們基督徒說一套做一套,因為誰誰誰就根本沒這樣做。
你要做好準備,遇到這種情形,看要如何回答人家。
| 檢舉 | Posted by 丁滿勳 at 2010年04月16日 22:46
謝謝分享. 現今的婚姻關係複雜, 同居同性婚姻等, 一團糟.
有一個問題, 一個人在信主前已和配偶離婚, 他和另一位基督徒再婚可以嗎? 還是他要和原來的配偶和好? 但當時離婚是因為另一方有外遇而離開的.
| 檢舉 | Posted by alan at 2010年04月17日 16:08
一個人在信主前已和配偶離婚, 他和另一位基督徒再婚可以嗎? 還是他要和原來的配偶和好? 但當時離婚是因為另一方有外遇而離開的.
答:
不管有沒有信主、信主前或信主後,反正只要是因為淫亂,對方就可以離婚,而且之後可以自由嫁娶。
因為,因淫亂理由而離婚,這時,地上婚約的消失,天上婚約也消失。
如:丈夫外遇,這時,妻子就可以離婚,而且可以另嫁他人。
但只要不是因為淫亂理由而離婚,就不能隨便再婚。

另外,即使是因為丈夫外遇,也未必就表示妻子一定要離婚。
| 檢舉 | Posted by 小小羊 at 2010年04月17日 22:50
小小羊弟兄平安:
原本是想要請較您對家暴與離婚的看法,
您說過幾天會有文章出來,我真的很期待!
因為我的教會有幾個姐妹有家暴的情形
因我是教會長執,與牧師處理這方面的問題
總是很掙扎,教會姐妹一再遭受家暴,要離婚
我們局外人實在無法用聖經的教導告訴姐妹說
不要離婚,因為那受家暴的姐妹說牧師,執事
被打的不是您們,甚至說我和牧師每次處理我被
打的更慘!
所以我很期待您的文章,(看過您以前的文章,您好像沒有針對家暴與婚姻有著默)
| 檢舉 | Posted by ken at 2010年04月18日 18:09
第八條
我們確認婚姻的約束在配偶的一方死時就不存在。
我們否認婚姻的關係在死後仍然繼續。

這有點不太明白,因您前一篇提到結婚代表天上的婚約也成立,但怎麼死亡後就結束了呢?
| 檢舉 | Posted by lisa at 2010年04月19日 10:42
給lisa:
一旦配偶死亡,當然天上的婚約就結束了,否則天上的婚約到什麼時候結束呢?

很多弟兄姊妹有一種很嚴重的誤解,以為以後我們到了天堂,這些婚約關係依然存在,在天堂上我們依然是夫妻。
那是嚴重錯誤!
因為聖經講明了:
到了天上,就沒有婚姻了,一切婚姻關係都終止了。
我再講一次:
到了天上,沒有人是夫妻關係的了!
一切的夫妻關係,只到今生而已,天堂就不再有了!
所以大家要珍惜!


馬太福音
22:23 撒都該人常說沒有復活的事。那天,他們來問耶穌說:
22:24 夫子,摩西說:人若死了,沒有孩子,他兄弟當娶他的妻,為哥哥生子立後。
22:25 從前,在我們這裡有弟兄七人,第一個娶了妻,死了,沒有孩子,撇下妻子給兄弟。
22:26 第二、第三、直到第七個,都是如此。
22:27 末後,婦人也死了。
22:28 這樣,當復活的時候,他是七個人中那一個的妻子呢?因為他們都娶過他。
22:29 耶穌回答說:你們錯了;因為不明白聖經,也不曉得神的大能。
22:30 當復活的時候,人也不娶也不嫁,乃像天上的使者一樣。
| 檢舉 | Posted by 小小羊 at 2010年04月19日 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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