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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為基督徒,聖經就是我們一切行事為人唯一的依據與準則。
因此,不管人家如何說、社會如何做、法律如何規定,
基督徒只能回到聖經來,看聖經怎麼說。
我在說什麼?
我在說的是:
基督徒遇到問題,先不用去想人家怎麼說、社會習慣是什麼、法律怎麼規定、、、,
第一步要先想的,就是…………………聖經怎麼說!


關於各式各樣因為配偶的問題可否離婚,
扣除聖經同意的『配偶淫亂』,以及『不信的配偶要離去或遺棄』這兩個理由外,
還有許許多多各式各樣的理由。
常見的,有配偶無法生育、對方性無能或性冷感、各式各樣的隱疾、精神疾病、家暴。
我先將前面那些歸成一類,將家暴分出來另外講,因為家暴比較複雜。




無法生育、性無能、各種隱疾、精神疾病,這些理由,可以離婚嗎?


我們在聖經裡,有讀過任何經文,支持上述這些理由可以離婚的嗎?


事實上,上述這些狀況,大致可以視為『殘障』。
我們覺得,殘障是犯罪嗎?
家暴是犯罪、淫亂是犯罪、遺棄是犯罪,但有這些疾患是犯罪嗎?
家暴者是犯罪者、淫亂者是犯罪者、遺棄者是犯罪者,但殘障者是犯罪者?


無法生育、性無能、精神疾病、、、,
其實,還可以講出更多各式各樣講都講不完的狀況。
我們乾脆以後全部用基因檢測,只要有任何疾病基因,就許可離婚,不是更好?
那麼,任何車禍受傷成植物人,基督徒也都可以離婚,乾脆遺棄好了,不是嗎?
反正也無法履行夫妻義務,而且終生無法康復,不是嗎?


我們覺得,聖經整體的觀念,認為如何?


事實上,企圖用『任何疾病』、『任何殘障』來成為離婚的條件,本身就是嚴重違反聖經的!
不管『先天』與『後天』,如果各種疾病可以成為離婚的條件,那我可以保證:
連『常常感冒』都可以變成離婚條件了,只因為對方難以忍受。
這豈不是回到主耶穌駁斥的那種法利賽人質問的『人不論什麼情形都可以離婚』的問題了嗎?


「有法利賽人來試探耶穌,說:人『無論甚麼緣故』都可以休妻麼?」(太19:3)
「耶穌回答說:、、、我告訴你們,凡休妻另娶的,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就是犯姦淫了;有人娶那被休的婦人,也是犯姦淫了」(太19:19)


看見了嗎?
法利賽人問:『不論什麼原因』,都可以離婚嗎?
主耶穌說:除了淫亂以外,都不准離婚。


當時的人,對於離婚,有兩派說法,一派很嚴,一派很鬆。
很鬆的這一派,認為連妻子煮菜不好吃,都可以成為離婚的條件。
但主耶穌駁斥這種論點,採用嚴格那派的主張,
也就是只限於淫亂(保羅再加上上不信者要離去這種情形),其他各種理由都不准!


很多人會講:
當事人走不下去,忍受不了了。
但請原諒我這樣說:
煮菜不好吃,能不能忍受呢?
你覺得可以,有人覺得不行,那這樣,可以成為離婚的條件嗎?
你可以忍受配偶臭襪子亂丟,有人無法忍受,那這樣,可以成為離婚的條件嗎?


我看過報紙上一個妻子的投書哭訴:
她是基督徒姊妹,她的丈夫,是教會的青年,而且非常活躍。
沒想到,新婚之夜後,她丈夫竟然對她破口大罵,宣稱這位妻子欺騙他。
為什麼,知道嗎?
因為結婚之後,丈夫嫌棄妻子胸部太小。


請問,假使這丈夫用妻子胸部太小,導致他性生活不美滿來當理由,
那麼,他這基督徒丈夫可不可以離婚?


假使離婚的成立條件,只是因為『當事人無法忍受』,
那麼,這樣的話,基督徒還有什麼特別標準、特殊性可言,遑論什麼叫分別為聖?
若是如此,凡事都不過是訴諸『個人體驗』、『個人標準』而已,一切都變成『相對』的,而非絕對必需遵守的了。
那麼,基督徒和一般人,又有什麼不同呢?
聖經和一般社會教導,又有什麼不一樣呢?
何必讀聖經呢?何必辛苦當基督徒呢?何必持守信仰呢?
又累、又辛苦、又倒楣、規定又一大堆,
去聽聽各種社會講座就好了,甚至連聽也不用聽,自己想怎樣就可以了,不是嗎?


看見當標準成為『個人感覺』來決定時,那麼,『上帝標準』就被拋到腦後去了嗎?
而且,這種訴諸個人無法忍受就可以離婚的標準,會變成指控上帝是說謊者,因為祂保證:
『你們所遇見的試探,無非是人所能受的。神是信實的,必不叫你們受試探過於所能受的;在受試探的時候,總要給你們開一條出路,叫你們能忍受得住』(林前10:11)


請注意,我不是說知道就能做到,
畢竟,人是很軟弱的,依然會跌倒犯罪的。
但是,態度很重要:
不要將個人的軟弱,變成一種合理的標準。
跌倒是一回事,
跌倒卻合理化自己的行為又是另一回事,
我們千萬不能走後面這種路。


以下,我們再稍微講一下個別的狀況。


1. 無法生育
無法生育,就該就醫治療。
當然,禱告是一定要的,但就醫也是很重要的,因為那是人應盡的本分。
假使不管如何就醫、如何禱告,就是一直無法生育,
那麼,就必須接受上帝的決定,
因為,人能否生出小孩,是由上帝決定的。
人只能盡本分,但無法決定上帝如何行使主權。
『叫你不生育的是神,我豈能代替他作主呢?』(創30:2)


聖經裡,多得是很難生育或無法生育的例子。
假使可以因為無法生育而離婚,那亞伯拉罕該早早就和撒拉離婚,
要不,他娶小老婆夏甲來生出小孩一定是對的,
但上帝竟然認為亞伯拉罕因為大老婆不能生,所以娶小老婆來生小孩是錯誤的。


中國聖賢說出的『孝順』,是這樣講的:
『不孝有三,無後為大』。
這種觀念下,男人只要因為妻子無法生育,就可以娶N個小老婆來生育,而且這叫「孝順」。
問題是,假使你是為人妻子者,你覺得這樣公平嗎?
更何況,不能生育,就醫學而言,未必是妻子的問題,還有不少是因為丈夫的問題(如精蟲稀少),導致無法生育。
古代醫學不發達,根本無法辨認是因為男方問題還是女方問題所以無法生育。
結果,有多少沒有問題的妻子,只因為丈夫有問題,就因此必需忍受丈夫三妻四妾?
和聖經比起來,一樣是講孝順,可是聖經卻是說『在主裡孝順父母』(弗6:1),不合聖經的規定,不用順服父母;
又說『夫妻關係高於父母關係』,是夫妻一體,不是父母子女是一體。
『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創2:24)
因此,和中國傳統文化比起來,哪種規定,才是真正超越一切世俗傳統文化的?哪種才是真正保障夫妻,特別是弱勢妻子的?


說真的,假使不能生育就可以離婚,而且還被大搖大擺認為這是大孝,是合宜且正確的表現,
那麼,沒有任何一個妻子可以活在平安裡了,
因為,還沒結婚,你哪知自己能不能生出小孩啊?
萬一不能生,你丈夫另娶小老婆是天經地義,你還必需順從,否則會被冠上不孝的罪名,悲上加悲,可憐至極!
感謝上帝賜下聖經,啟示出真正屬天的真理,讓我們能在真理中活得平安、獲得真正的自由。




2. 性無能或性冷感
很少有時代,像這時代一樣,這麼強調性關係的。
我不是說性關係不重要,更不是說無性最聖潔。
我要講的是:
看看報章雜誌,竟然一大堆人大辣辣強調性關係不和諧就可以離婚,而且還主張婚前一定要盡量先試試看合不合,如果不合就不要結婚。
瘋了嗎?


每種產品,都要先拆開來試看看,假使不喜歡,那就可以退貨。
這樣的觀念,好像已經變成一種「理所當然」的觀念了。
問題是,你的終生伴侶,是一種『商品』,必需這樣被試用看看的?
那種尊貴神聖的『人』,已經被貶低成低賤可換的『物』了,我們還沒看見嗎?
那種尊貴神聖的『一切都是恩典,我要滿心感謝來領受』的『禮物』,已經被貶低成『我喜歡才收,不喜歡就退貨』的『商品』了,我們還不明白嗎?


當然,我不是說婚前都不需認真檢驗對方人品、信仰、、、、,但是,聖經裡那裡有讓我們看見檢驗未來伴侶『性』的部分的啊?
沒錯,很多都可以婚前檢驗,但是,『性』就是不可以!
那是被上帝定位成尊貴神聖的『禮物』,只有結婚之後才能打開的,就像聖誕禮物一樣的。


除非我們認為上帝比我們笨,否則的話,祂豈不知道性在婚姻上很重要嗎?祂豈不知道有很多人不和諧嗎?祂豈不知道人該追求性的滿足與享受嗎?
問題是,原諒我這樣說:
那些訴諸性不和諧,所以就可以離婚的,其實都是說謊者!
因為,夫妻之間不和諧的事多得很,豈止性一項而已?
為什麼其他部分的不和諧可以忍耐,這部分不能忍耐?
說鬼話嗎?
婚前那麼久無性生活都可以忍了,婚後無性生活就不能忍?
我不是說性不協調不需努力,因為,不管什麼事物不協調,夫妻都必需努力去解決克服。
我也不是說性無能或性冷感就不需就醫治療,因為,這部分狀況就醫是人應盡的本分。
但問題是:
假使無法醫好呢?那就可以離婚嗎?


性無能部分,有分成生理性與心理性。
生理性部分,不一定可以治療痊癒;
心理性部分,一定可以治療痊癒。
無法治癒的生理性性無能,可以視為一種殘障;
現在還沒治癒的心理性性無能,繼續努力治療便是。
但不管可不可以痊癒,不管是先天還是後天,反正全部都不可以離婚,因為聖經裡沒有因為性問題就可以離婚的教導。


事實上,性雖然很『重要』,但卻非婚姻關係的絕對不可或缺的『必要』。
生理正常而無性,當然不行;
但生理不正常而無性,並非不可。
原諒我這樣講:
對方是植物人的話,你就可以離婚嗎?
妻子罹患重病不能發生性行為、妻子變成植物人無法做愛,所以丈夫離婚另娶,丈夫去找其他人做愛,是可以的,天經地義的?
開玩笑嗎?
別說是植物人,難道夫妻都不會有分隔兩地的狀況?
出差、異地工作、戰亂、、、、。
難道只因為時間久,又彼此分隔,夫妻間沒辦法有性,所以就可以往外發展,去找婚外性、婚外情、或是離婚再嫁娶?


假使身為基督徒,夫妻分隔兩地,我們都必需持守忠貞了;
假使身為基督徒,當配偶變成植物人,我們都必需不離不棄了;
更何況只是性無能、性冷感?
難道,上帝所賜的配偶,在其他方面,不足以彌補你這部分的缺乏,不足以使你感謝上帝恩典?
溫柔、體貼、愛護、料理家務、養家、、、、。


如果性無能或性冷感可以成為離婚的理由,那我也可以保證:
沒有夫妻可以活在平安裡了,因為你哪知道今天出門不會被車撞,結果導致半身不遂,喪失性能力,然後你的丈夫或妻子要求和你離婚?




3. 精神疾病
當配偶有精神疾病,除了禱告以外,當然要就醫治療。
即使無法治癒,也不能離婚。
觀念和上面相同,就不再多說。
因為,聖經裡對於『疾病』、『殘障』,是絕對沒列在離婚條件裡的。
而且,合乎聖經整體觀念的婚姻誓詞,本來就強調即使生病,依然不離不棄。




不論貧賤與富貴,不論疾病與健康,彼此相守,至死分離。




下一篇,我們要來思考最為複雜困難的家暴離婚問題。







小小羊

很期待下一篇!
不知道小小羊是否也可以講一下吸毒,酗酒和沈迷賭博的狀況呢?還是說吸毒酗酒和沈迷賭博是歸類到精神疾病上面?
| 檢舉 | Posted by SABINE at 2010年04月21日 10:58
吸毒,酗酒和沈迷賭博
答:
一樣不能離婚!
反正不管配偶如何犯罪,只要不是合乎『配偶淫亂』或『不信的配偶要離去』這兩個條件,其他都不用去想了,都不能離婚的了。
配偶吸毒、酗酒、賭博,該抓去關就抓去關、該就醫治療就就醫治療,反正不用想離婚這兩個字便是。

像這類狀況,我們只能在『不離婚』的情形下,進行各種努力,而無法用離婚來解決這些問題。
我再講一次:
像這類的問題,離婚,是違反聖經的選項,而不是合乎聖經的選項。
| 檢舉 | Posted by 小小羊 at 2010年04月21日 11:48
關於毒品部分,
大抵上,台灣地區一些指定之醫院均有受理毒品藥癮的戒治服務,一般以注射美沙酮等代指療法,以實施戒毒,效果短期間來看是滿良好的,但,長期來講,還是必須依賴宗教的信仰力量支持戒毒者的決心,我的教會很小,教友們很多是吸毒者,大家一致看法,提藥問題是最嚴重的,有時藥癮一來,就是無法克制,這時信仰及教友的關懷力量對吸毒者而言,其實是最大的安慰,所以不要忽視我們基督徒對軟弱教友們的責任。
其實,毒品問題牽涉離婚,通常不是吸毒戒治這部分,而是吸毒者倘若入監服刑,其配偶是否意欲離婚的問題。而這也是我在教會擔任法律顧問最常遇到的問題。
我的做法是,我會提供法律上離婚要件之告知服務,之所以如此告知,是為了避免婦女們被外面的司法黃牛欺騙,但,應注意的是,我「同時」把相關聖經離婚要件告訴她們,但絕不協助離婚,這是我嚴守的界線。
| 檢舉 | Posted by 如鹿 at 2010年04月21日 12:25
"反正不管配偶如何犯罪,只要不是合乎『配偶淫亂』或『不信的配偶要離去』這兩個條件,其他都不用去想了,都不能離婚的了。"

都不能離婚就不要離婚, 但是可不可以分開居住或其他權宜之策?
| 檢舉 | Posted by 好奇單車族 at 2010年04月21日 15:37
可不可以分開居住或其他權宜之策?
答:
是的!
但是,這只是暫時的!不是說以後都一直這樣就可以。
因為,不准離婚的另一層意思,就是夫妻兩人未來依然必需和好。
聖經律法的規定,不是只單單做『消極面』解讀即可,而是必需更努力做到『積極面』才可以的。

以十誡來說,比如說:不可殺人,
這條文的解讀,不是只有做到消極的不殺人就可以,而是必需更努力去做到積極的愛人才行的。
這種觀念,是比較特殊的觀念,我們今天沒有時間詳細講。
但假使我們有這種觀念的話,閱讀起舊約出埃及記、利未記、民數記、申命記那些律法條文,會更清楚很多。
因為,許多舊約的規定,都只是十誡的進一步講解與衍伸而已。

其實,關於離婚問題,我越研讀聖經,越只能發出一個感慨:
不要亂結婚!
寧可不嫁不娶,不要亂結,否則是找死!

某種意義而言,結婚還真的很像一般人說的『枷鎖』。
只是,娶到好妻子、嫁到好老公,你是被『甜蜜的枷鎖』鎖住,過著幸福的日子;
娶到壞妻子、嫁到壞老公,你是被『痛苦的枷鎖』鎖住,過著生不如死的日子。

但是,既然已經嫁娶了,即使生不如死,也必需努力靠聖靈的幫助,好好的與你的配偶過日子。


『因現今的艱難,據我看來,人不如守素安常才好。
你有妻子纏著呢,就不要求脫離;你沒有妻子纏著呢,就不要求妻子。
你若娶妻,並不是犯罪;處女若出嫁,也不是犯罪。然而這等人肉身必受苦難,我卻願意你們免這苦難。』(林前7:26-28)


『因現今的艱難』,切記!切記!
特別是未婚的弟兄姊妹們,更是要記!
假使你的男友品德不佳、信仰不好,請背熟這經文!
我沒有差,我已經結婚了,這經文對我沒有用了,但對未婚的弟兄姊妹,依然適用。

我不是說教大家不要結婚,請不要誤解,
我是說假使找不到好對象,請不要亂結婚、為結婚而結婚,否則你只會害死你自己而已。

正因為離婚很難離,所以更是不要亂結婚。
| 檢舉 | Posted by 小小羊 at 2010年04月21日 17:16
我之前有聽別人說
馬丁路德贊同:如果男方婚前隱瞞無法性行為,婚後女方發現可以提離婚
請問小小羊的看法
| 檢舉 | Posted by mia at 2010年04月21日 20:48
不好意思,我不知道馬丁路得是否有過這種看法。
但不管他如何看法,我的看法依然維持不變,因為我從聖經裡看見的,就是這樣。
畢竟,屬靈偉人並非無誤的人,
他們的意見可以參考,但不表示就是真理。
是不是真理,依然要回到聖經來檢驗。
我只問:
聖經裡有沒有因為『婚前隱瞞某些事』然後『婚後就可以離婚』的證據。
| 檢舉 | Posted by 小小羊 at 2010年04月21日 21:08
我只能說,
那代表說他們的愛情是有問題的,
他們無法真的很自在地彼此分享與奉獻,
那這樣能結婚那真的很不可思議!

再說,聖經也沒有講這樣可以離婚,這聖經的立場很清楚~

再過來,人難道是為了彼此搞性關係來稱做夫妻嗎?在基督教信仰不是這樣,是上帝的欽立與祝福,而不是只有夫妻兩個人的事~
| 檢舉 | Posted by 秉澄 at 2010年04月21日 21:24
我想問詢問一些有關配偶吸毒,酗酒和沈迷賭博:
我同意不能以離婚來解決問題(逃避)。

但是如果離婚是為了「喚醒」對方呢?
我知道有一位姊妹,她配偶(我不清楚他是否信徒)一直沉迷賭博,姊妹原諒他一次又一次,對家庭傷害太大,最終離婚。
如果是為了「喚醒」對方,可以透過離婚嗎?(其實那位姊妹自己亦不想離婚,但因為禍及子女等等,為了孩子所以離婚了)
另一方面,如果不離婚的話配偶可能一直都未能體會到自己鑄成大錯呢(?)

這種情況該如果理解?

這種情況,
| 檢舉 | Posted by JC at 2010年04月21日 22:29
給JC:
你講的東西,很簡單,就是一句話:
作惡以成善!(犯罪來做好事)
而聖經對此的答案很清楚:
不准做惡以成善!(沒有犯罪來做好事這種事)

[若神的真實,因我的虛謊越發顯出他的榮耀,為甚麼我還受審判,好像罪人呢?為甚麼不說,我們可以作惡以成善呢?這是毀謗我們的人說我們有這話。這等人定罪是該當的](羅3:7-8)

為了救人來離婚,這是荒謬的。
因為,如果可以這樣,
那我們可不可以說為了救妓女,所以我們也可以去當妓女?
為了救一個人,所以殺了另一個人來取器官?

因為配偶不斷賭博而離婚,這種理由比因為家暴而離婚差。
因為,賭博並不會造成人身傷害,而家暴會,家暴還可能造成死亡。

說實在的,因為軟弱,受不了不斷犯罪的配偶而離婚,對這種情形,我比較沒有激烈譴責。
但是,不要用錯誤理由來合理化自己的離婚罪。
| 檢舉 | Posted by 小小羊 at 2010年04月21日 23:10
想請問小小羊,

前面說到"該抓去關的就抓去關"。
那如果是配偶被判無期徒刑呢?
這樣受刑人的配偶也要保留著這個婚姻的關係孤獨一輩子嗎?

謝謝。
| 檢舉 | Posted by Gloria at 2010年04月21日 23:24
把這整個討論串做個簡潔的綜合說明:

1.離婚的條件只有對方姦淫,與不信者要求分離兩項,上帝的標準就是這樣,任何人不可以私心降低神的標準以脫罪.

2.婚姻是神聖的約,不可草率決定,亦不可輕易毀約;實際上無論配偶的選擇好壞,都是在神面前立下的約,不符合上列兩個條件都不可毀約.

3.人欲離婚的軟弱反映在相對弱勢的一方(例如:配偶酗酒吸毒受刑甚至家暴),我們比較不激烈譴責,然而人當知上帝以何為罪,知道自己的軟弱,悔改祈求上帝的憐憫與饒恕.

再強調一次,悔改,祈求上帝的憐憫與饒恕,而不是為了脫罪,將自己的過犯合理化而降低上帝的標準.
| 檢舉 | Posted by 主榮 at 2010年04月22日 00:40
回應Gloria:

如果你問的是上帝的意思,雖然這樣說很殘酷,但上帝的標準的確是這樣,受刑人的配偶孤獨一輩子,不是上帝欠他(她)的,而是她(他)自己選擇的,這個代價也是自己應該要負擔的.

不知道你有沒有發現一個現象,這個討論串裡面很多同情"人"的聲音,卻忽略了神的聲音.

這不是罪,對人的同情與憐憫是上帝所喜悅的.
有罪的是,因為對人的同情與憐憫而降低上帝的標準.

小小羊在園地裡面常常分享,正確的觀念是愛罪人,恨罪.
我們願意罪人悔改,但絕不是因為愛罪人,就把罪的門檻放寬.

小小羊在前面的回應已經說到:

說實在的,因為軟弱,受不了不斷犯罪的配偶而離婚,對這種情形,我比較沒有激烈譴責。
但是,不要用錯誤理由來合理化自己的離婚罪。

這就是我們在這裡一再強調的重點.
| 檢舉 | Posted by 主榮 at 2010年04月22日 01:08
腓立比書3:12這不是說、我已經得著了、已經完全了.我乃是竭力追求、或者可以得著基督耶穌所以得著我的。

我想這個園地從來都強調的是“真理為何”﹐而不是說我們都能夠做到百分百。犯罪﹐你我都會﹐但是﹐是不是知道那是罪而願意悔改是最重要的。

突然發現能留言﹐就浮出水面呼吸一下。謝謝小小羊一再的提醒。
| 檢舉 | Posted by Joy at 2010年04月22日 06:04
"我之前有聽別人說馬丁路德贊同:如果男方婚前隱瞞無法性行為,婚後女方發現可以提離婚請問小小羊的看法"




自開始就無性的婚姻生活是否是合神心意的婚姻?? 是否符合 "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既然如此、夫妻不再是兩個人、乃是一體的了。"??

"婚姻、人人都當尊重、床也不可污穢.因為苟合行淫的人 神必要審判。"

如果以一般傳統界定的婚姻是依一定的法律、倫理、風俗或宗教信仰的規定所建立起來的一種人際關係,通常與愛情及性行為有關, 是組成家庭的基礎和根據。
本人淺見那自開始就無性的婚姻生活只算行過婚禮儀式. 請問小小羊是不是有更好的聖經引證這是不能符合離婚要件??
| 檢舉 | Posted by 單車族 at 2010年04月22日 10:17
「婚姻關係具備超越越性的模式及象徵,代表基督與其所有時代的新婦。」
此見諸ICCP 信仰宣言:關於婚姻、離婚、和再婚確認和否認主題十六第六條所定甚明。
婚姻關係,是一種神聖的盟約關係,這種夫妻間的盟約,是『基督與新婦』盟約型態的類比,而非所謂「傳統界定的婚姻是依一定的法律、倫理、風俗或宗教的規定所建立起來的一種人際關係,通常與愛情及性行為有關, 是組成家庭的基礎和根據」之錯誤世俗的婚姻理論。

『你們作丈夫的,要愛你們的妻子,正如基督愛教會,為教會捨己。要用水藉著道把教會洗淨,成為聖潔,可以獻給自己,作個榮耀的教會,毫無玷污、皺紋等類的病,乃是聖潔沒有瑕疵的。丈夫也當照樣愛妻子,如同愛自己的身子;愛妻子便是愛自己了。從來沒有人恨惡自己的身子,總是保養顧惜,正像基督待教會一樣,因我們是他身上的肢體(有古卷在此有:就是他的骨他的肉)。為這個緣故,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這是極大的奧祕,但我是指著基督和教會說的。』(弗5:25-32)
『我又看見聖城新耶路撒冷由神那裡從天而降,預備好了,就如新婦妝飾整齊,等候丈夫。』(啟21:2)
『拿著七個金碗、盛滿末後七災的七位天使中,有一位來對我說:你到這裡來,我要將新婦,就是羔羊的妻,指給你看。』(啟21:9)

希望解答對您有幫助.
| 檢舉 | Posted by 如鹿 at 2010年04月22日 12:59
謝謝如鹿。


但要免淫亂的事、男子當各有自己的妻子、女子也當各有自己的丈夫。丈夫當用合宜之分待妻子、妻子待丈夫也要如此。妻子沒有權柄主張自己的身子、乃在丈夫.丈夫也沒有權柄主張自己的身子、乃在妻子。....我對著沒有嫁娶的和寡婦說、若他們常像我就好。倘若自己禁止不住、就可以嫁娶。與其慾火攻心、倒不如嫁娶為妙。...

那以上保羅的教導, 如何看待?
| 檢舉 | Posted by 單車族 at 2010年04月22日 13:08
第四條 (ICCP 信仰宣言)
我們確認夫妻同房是婚姻不可或缺的一部份。真的,按照聖經,它是婚姻的一項義務,必須償付給配偶的一項債務,因為它是婚姻的必要質素的印記,一男一女“一體”的聯合。
我們否認結了婚的配偶應避免性關係,除了因著身體障礙或相互之間自願的同意為暫時屬靈的獻身或服事之外。

更正:
本人淺見那自開始就無性的婚姻生活只算行過婚禮儀式而尚未完婚!
| 檢舉 | Posted by 單車族 at 2010年04月22日 13:14
請問您的問題簡單歸類一下,是不是下列情形?
一對自始無性生活之男女,其等婚姻盟約是否成立?無論一方是否一開始基於詐術隱瞞締約,或一方因處於彌留或植物人以致自始即無從性行為,而其配偶仍願意與之結婚?
| 檢舉 | Posted by 如鹿 at 2010年04月22日 13:34
TO單車族:

首先必須釐清的是性行為與婚約兩件事不可混為一談.

在婚約以外的性行為都是淫亂的罪,但婚約以內沒有性行為並不是罪,尤其是因為身體障礙而導致.

以前舊約時代撒萊不孕,上帝可有允許亞伯拉罕離棄撒萊?
沒有!而是在人自作主張以後,上帝的恩典給了撒萊生以撒.
如今男方無法性行為,你上帝可有允許女方離棄丈夫嗎?
沒有!照你的邏輯豈不是說女方隱瞞性冷感,身材不夠好,男方也可以要求離婚!

隱瞞無法性行為是男方的罪,但不表示女方就可以離婚拋棄丈夫,因為不符合聖經條件下的離婚本來就是罪,前面小小羊的回應也提到"不可作惡以成善(甚至根本稱不上是善)".

既然你引用的是哥林多前書第七章,我們不妨看的完整一些:

保羅並不禁止婚嫁(林前7:2),但也重申主耶穌的誡命是不可離婚(林前7:10-11).

離婚只有兩個條件
1.主耶穌說:配偶姦淫才可離婚(太19:9)
2.保羅補充:不信的對方要求離婚(林前7:15)

"他的言語,你不可加添,恐怕他責備你,你就顯為說謊言的。(箴30:6)"

倘若你只依"個人淺見",而私自加添神的話語行教導,神的審判會更重(雅3:1)

小小羊前面的回應問:聖經裡有沒有因為『婚前隱瞞某些事』然後『婚後就可以離婚』的證據。我也要用同樣的話來問你.
| 檢舉 | Posted by 主榮 at 2010年04月22日 14:24
"一對自始無性生活之男女,其等婚姻盟約是否成立?"
個人淺見本質上是不成立.

男女雙方在牧師與眾人見證的婚禮中宣誓:"我們確信這是上帝所安排.神聖的結合.我們要記得這是一生的誓約.彼此相愛..."
並不代表那時刻起就具實質永久效益的婚姻關係, 就如接受牧師奉聖父聖子聖靈神聖的受洗儀式的, 也不能保證從那時刻起就必然得救!!

個人淺見, 僅供參考!
| 檢舉 | Posted by 單車族 at 2010年04月22日 14:37
您搞錯順序了。
您把婚約成立後,夫妻互負履行性行為之義務,提到前面婚約成立的要件了。
婚約只要一男一女在牧師與眾人見證的婚禮中宣誓:"我們確信這是上帝所安排.神聖的結合.我們要記得這是一生的誓約.彼此相愛...",婚約即成立了,即使下一秒其中一方因發生車禍成為植物人,致他們終生無性行為,他們的婚約仍然成立。
| 檢舉 | Posted by 如鹿 at 2010年04月22日 14:59
To 主榮, 你的答覆與我要陳述的無關, 恕難回應!


婚禮或受洗是開始執行義務與權利的公開宣示. 如果一方基於欺騙使另一方無法享有實質婚姻生活的義務與權利, 為什麼不能離婚?
| 檢舉 | Posted by 單車族 at 2010年04月22日 15:07
怎會無關!你跟人打契約,對方不履行契約,你可以用不合法(例如暴力討債)的手段爭取你的權益嗎?不信的人都知道於法不可!

世上的契約有國家的法律處理,天上的契約當然就是以聖經為依歸.

你的說法在世俗法律上,至少大部分的國家都行的通,但你今天既然要來這裡論信仰,就是"必須"以聖經為基礎,而不是用世俗的標準,除非你能提出『婚前隱瞞某些事』然後『婚後就可以離婚』的經文討論,再辯下去一點意義都沒有.
| 檢舉 | Posted by 主榮 at 2010年04月22日 15:47
第一個回應
關於自始無性的婚姻關係,我認為就聖經觀點來說,是根
本不需要離婚,因為婚姻關係本來就不存在。

A)我所引用的聖經是創世紀2:21-25
當亞當跟夏娃"結婚"的時候,聖經記載了兩個男女之間的動作。一,亞當以口宣示;二、兩人合為一體。當夫妻沒有性行為,我認為這就沒有完成神所定義的婚姻,當神所定義的婚姻的約不成立的時候,就算民法上妳必須去辦離婚,我認為這也只是一個民法的手續,並不算神所認定的離婚。

B)
如果回歸基要真理。回到神設立婚姻的目的,神設立婚姻是為了要闡明基督和教會的關係。弗5:31-33
基督與教會的關係,如果沒有聖靈與信徒的合一,根本就不存在。意思是說,假設有人在人和神面前誓約,甚至受洗,口裡宣稱他自己是基督徒,卻沒有聖靈在信徒裡的重生內駐,那麼這人可以受洗一百次,也不會變成基督徒。在羔羊的婚宴中,這人就沒辦法被承認是基督的新婦。

故此,我認為當我們討論神所設立的婚姻的時候,必須回歸聖經所訂立的婚姻,而不能與民法或者是社會上所認定的婚姻相混淆。

第二個回應,關於隱瞞的問題。
我完全同意婚前的隱瞞對於婚姻的持續與否是一點關係都沒有的。然而,當婚前的隱瞞造成兩人無法合一的婚姻時,在神前的婚姻不成立,自然兩人在民法上分離就沒有離婚之說。

然而,婚前的誠實會不會使情況有所不同呢?
就實際操作層面,我想是有的。不同點在於,當兩方在婚前誠實溝通的時候,兩人可以把夥伴關係(沒有性的同伴)當作是婚姻層級來維持。然而,當其中一方想要離去,在神面前也並不是犯罪,也不是離婚。
| 檢舉 | Posted by Patrice Li at 2010年04月22日 22:26
一旦我封閉回應,就是不讓大家繼續自行公開回應了。
此時,有任何回應,都請先寄到信箱來,由我手動刊登。
下次再有於乙文章回應甲問題的,我一律刪除。

一開始就無性的婚姻,是否一開始就無效?
我會和如鹿姊妹一起公開發表正式文章,請大家稍後。
| 檢舉 | Posted by 小小羊 at 2010年04月22日 22:31
本人淺見那自開始就無性的婚姻生活只算行過婚禮儀式. 請問小小羊是不是有更好的聖經引證這是不能符合離婚要件??

本人淺見那自開始就無性的婚姻生活只算行過婚禮儀式而尚未完婚!

"一對自始無性生活之男女,其等婚姻盟約是否成立?"
個人淺見本質上是不成立.

婚禮或受洗是開始執行義務與權利的公開宣示. 如果一方基於欺騙使另一方無法享有實質婚姻生活的義務與權利, 為什麼不能離婚?

關於自始無性的婚姻關係,我認為就聖經觀點來說,是根
本不需要離婚,因為婚姻關係本來就不存在。

當婚前的隱瞞造成兩人無法合一的婚姻時,在神前的婚姻不成立,自然兩人在民法上分離就沒有離婚之說。
~~~~~~~~~~~

對於以上言論,以下就是我的回答!

無性婚姻自始無效?大綱
http://blog.roodo.com/yml/archives/12783787.html

無性婚姻自始無效?(一)聖經中婚姻的總原則
http://blog.roodo.com/yml/archives/12786821.html

無性婚姻自始無效?(二)三個聖經故事
http://blog.roodo.com/yml/archives/12798575.html

無性婚姻自始無效?(三)婚姻成立始於何時?
http://blog.roodo.com/yml/archives/12815433.html

無性婚姻自始無效?(四)台灣法律
http://blog.roodo.com/yml/archives/12828051.html


很多離婚、婚姻無效問題的產生,其實都是一個很簡單的問題而已:
結婚之後,我不要你了,所以我要怎樣才能分開?

其實,假使不想堅守婚姻,永遠可以找到理由,也永遠可以曲解聖經。

對一個心意已決,就是要離棄配偶的人而言,講再多聖經真理,恐怕也沒什麼用。
只有那些願意將心軟下來的人,上帝的真理,才聽得下去。
否則的話,放心!
我常講的猶太人對於妻子有『不合理的事』就可以離婚,意思就是連妻子『煮菜不好吃』,丈夫也可以合聖經離婚的解經謬論,只會不斷重演。

學習聖經真理,心要軟,要有願意犧牲自己、破碎自己、愛人的心。
假使『圖利自己』依然是解經的核心,那麼,不可能解出真正正確的聖經真理的。

多少新派神學的人,不就是這樣走偏的?
以為是在愛人,其實是因為自己服不了上帝規定,遵守不了上帝規定,然後乾脆說這不是罪。
這種情形,其實還是在圖利自己,因為要將聖經拿來配合自己的心而已,而不是讓自己的心配合聖經。

反正只要對妻子不滿意,永遠可以有理由,永遠可以去聖經找經文,然後讓自己合理化離棄配偶的行為。
因為,在這種情形下,重點不是『愛妻子』,重點已經變成『圖利自己』。
這樣的話,怎可能得出真正聖經原意呢?

聖經裡,哪裡有用圖利自己來做為信仰核心與解經的進路的?
當我們一使用圖利自己來做為解經進路時,解得出正意嗎?


『「當謹守你們的心,不可行詭詐」這是萬軍之耶和華說的。你們用言語煩瑣耶和華,你們還說:「我們在何事上煩瑣他呢?」因為你們說:「凡行惡的,耶和華眼看為善,並且他喜悅他們」』(瑪2:16-17)

當謹守你們的心,不可行詭詐。

願上帝幫助我們。

阿們!
| 檢舉 | Posted by 小小羊 at 2010年07月1日 1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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