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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整理這些資料與寫作,實在很辛苦,也很花時間,文章又很長,所以讓大家久等。
這次,我只能先介紹前三種。我們一樣會從說謊談起。

一、 非律論(Antinomianism)
1. 主張與看法………………說謊根本沒有對錯
這派認為世間沒有絕對性的道德律,所以,說謊也不對,也不錯,根本沒有對錯的問題。
在面臨說謊的困境時,我們是沒有絕對的標準可以來依循的,
這時,完全由個人自己主觀決定即可,不需去考慮什麼標準之類的。
說謊本身根本就沒有對錯可言。


2. 其實,非律論是很多非基督徒很常見的立場與主張。
這裡面,又包含很多各式各樣的派別。
有些很出名的,像是:功利主義、存在主義、進化論,都具有非律論的影子。
(功利主義有很多派別,有些是屬於非律論,有些是屬於一般論)


3. 批判
由於這派否定世間有絕對真理,所以基督徒根本不能接受。
在這派裡,一切都是由個人自己去做決定,聖經根本不需要。
由於這派很明顯違反聖經,基督徒很容易就可以分辨出來,所以我們不多加討論。




二、 一般論(Generalism)
1. 主張與看法………………說謊一般而言是錯的
這派認為世間有一般性的道德律,但沒有絕對性的道德律。
所以,說謊一般而言是錯的,但因這並非普世人都必須遵守的絕對標準,所以要看結果來決定。
假使說謊可以達成救人的結果,那說謊就是對的,因為在為了達成救人的目的,說謊就成為正當的行為。也就是說,『目的可以決定手段是否正當』
不過,原則上來說,說謊仍是錯的。但『不能說謊』這條道德律只是一般原則,並非絕對真理。


2.功利主義一般而言,是屬於一般論。
基本上,功利主義主張用『追求快樂、避免痛苦』來衡量。
有些還加入了『個人與群體』的快樂與痛苦的衡量,
有些則加入『比較高等級和比較低等級』的快樂的衡量。
有些覺得道德只是人類經驗所累積出來,覺得這是比較能讓群體獲得較高快樂的一些原則,但這些原則不是絕對必須遵守的。
大致上而言,一般論主張要以『多數人的利益』為主要考量。


萬一必須發生例外狀況時,一般論有三類觀念:
一是認為每種道德行為都要從結果來衡量。所以,必要時每條道德行為都可以違反。
二是認為在不抵觸的情形下,每種都不可以違反。
三是認為我們比較肯定有效的道德原則部分(像:救命),都不可以違反;但對於我們不太能肯定有效的道德原則部分(像:說謊),必要時都可以違反。


3.基督教偉大神學家奧古斯丁,某些觀念也很類似一般論,與功利主義類似:
遵守道德,是因為這可以帶來好結果。但是,他注重在群體性,而非個別性部分。
所以,只要這道德原則可以帶來多數人的善與好處,大家就必須遵守。


例一:窮人可以偷竊富人的東西嗎?
窮人偷富人的東西,可以達成滿足窮人的快樂。
但是,窮人偷富人東西所帶來的快樂,卻是會造成整體社會的不快樂(因為每個人都可能被其他人當成富人,因此被偷東西),所以這樣的行為是不可以的。


例:可以逃漏稅,然後將稅轉去奉獻嗎?
逃稅來行善,可以達成我個人的快樂,也可以達成社會某些人的快樂。
但是,這樣的行為將使國家稅收減少,導致國家政府無法維持,使政府無法維護治安、促進建設,這會造成更多人的不快樂,所以這樣的行為是不可以的。


4. 一般論並不是全然違反聖經,事實上,它有某些觀念,是合乎基督徒倫理規範的
a. 承認世界上有道德存在的必須性(即使這道德規範不是普世都必須遵守,即使這些道德規範只是一種功利觀念下的產物,但起碼一般論承認為了追求多數人的利益,道德是必須存在的)。
b. 努力為道德發生抵觸時的狀況找答案(當發生衝突時,只需依照『能為最多數人牟取最大的善』的原則來做決定即可。當然,這樣的標準是否正確還值得討論,但至少已經努力找出可以合理解釋與遵行的規範)。
c. 某些一般論者承認有一些道德規範是不能違反的(雖然他們不相信有普世都必須絕對遵守的道德規範,但至少他們承認有一些道德規範,是不能違反的。如:救命)。


5. 批判
a.「因為目的正當,就可以使錯誤手段成為正當」,這是錯誤的
事實上,錯誤的手段,是不可以的,即使目的正當也一樣。
正當的目的,必須配合正當的行為才可以。否則的話,下面這些例子都會成為正當合理。
例一:希特勒屠殺猶太人
因為要促進全人類有更好的生活與品種(目的),消滅使低等人類的品種,所以必須殺死大量猶太人來達成(手段),這樣的理由與行為也可以成為正當?


例二、中日戰爭時的日本七三一部隊
因為要增進人類全體健康(目的),所以用中國人來進行殘酷的人體試驗,導致許多無辜人死亡(手段),也是合理且正當的?
聖經有句話很簡單:『我們可以作惡以成善嗎?』(羅3:8)
答案當然是:不行!


b.「沒有普世必須絕對遵守的道德律」,這是錯誤的
當一般論認為沒有普世人都必須絕對遵守的道德律,而且,每條道德律都可以違反時,這樣和非律論就幾乎沒什麼兩樣了。
反正沒有絕對標準,每個人都可以用自己的話,來說自己違反這些道德律是在謀求多數人的快樂,結果行為就變成和非律論一樣,由自己來當自己行為的準則。
聖經整體所呈現出來的,是我們具有絕對真理,世界上具有絕對的道德律存在,是普世人都必須遵守的。我們衡量是非善惡對錯,也都必須靠這些絕對標準來衡量。


c.「用功利的結果來衡量」是錯誤的
重視『結果』,會讓許多善行喪失意義,不管這善行是如何慈悲憐憫都沒有用。
例一:醫師救人失敗
當一個醫師非常努力去救治病人,但治療無效,病人死亡,而且家屬都非常不滿。
所以,因為結果不佳(病人沒救活、有關的人也沒獲得快樂),所以我們就可以說這醫師沒有「行善」?他的行為本身沒有意義?


例二:貪污官員努力捐獻
當一個官員貪污嚴重,但其生前及死後事情都沒有曝光,所以沒有人知道他行惡。大家所看見的,是一個非常虔誠善良的官員,非常努力捐獻,也具體幫助了很多人。因為結果是良好的,所以我們可以說這位官員的的行為是良善的?


聖經不斷教導的是,我們不能以眼見的成果來論英雄,否則耶穌被釘十字架時,豈不是全世界最大的失敗者、沒有行出任何善行?
另外,聖經也不斷教導我們盡本分即可,成果要交給上帝去決定。否則的話,五千的賺五千,就是更大的善?二千的賺二千,善比較小?挪亞傳福音許多年,只有八人信主,所以他的善很小?


d. 目的的範圍到底有多大?(「達成最多數人的最大的善」這原則,會因範圍大小而變動)
什麼叫最大的善?
什麼叫達成最多數人的快樂?
多少人才算最多數人?
自己家人?自己宗族的人?自己國家的人?全世界的人?
時間的考量要多長?
馬上?一個月?一年?一生?一百年?永遠?
我們會發現,「達成最多數人的最大的善」這個簡單的原則,會因為我們對實行時範圍的定義不同,而產生非常不同的答案。
結果,到底要如何實行?
如果由我們個人決定,那又變成天下大亂;
假使我們將範圍推到最大,變成普世的人、變成永遠,那豈不是又變成承認基督徒所主張的「有絕對標準,是普世人都要遵行」的情形了嗎?


e. 沒有了絕對標準,就無法衡量
一般論有時用「人類經驗」來當衡量的標準,但問題是,我們如果沒有一個客觀的標準來衡量人類經驗,我們又如何能知道什麼叫「好的人類經驗,是道德的」呢?
另外還有一個問題就是,我們依據什麼標準,來說這樣的「結果」是好還是不好?
我們要說一個結果是好,表示我們心中已經先有一個標準,使我們能衡量好還是不好,不是嗎?
如果我們認為沒有絕對標準,那麼,我們又是依據什麼標準在衡量呢?
當絕對標準不存在時,我們根本無法衡量什麼叫「好的人類經驗」,也無法衡量什麼叫「好的結果」,這樣的結果就是,我們根本無法靠著一般論進行真正有意義而且實際可行的倫理判斷。


例一、全村男人強姦處女
這是實際案例。在某落後地區,有位哥哥和臨村女生發生性行為被抓到,處罰就是該位哥哥的妹妹,必須被臨村全村男人當眾強暴。
我們也可以說這有很多好處,如:殺雞儆猴、以眼還眼、獲得多數人的快樂、、、。
但是,這樣的行為,對嗎?是好的?必須被納為一般人必須遵守的道德規範?
假如我們說這是不好的,那又是根據什麼標準來說這樣不好呢?
在決定將哪些人類經驗納入「好」、「善良」的道德規範之前,我們如果心中沒先有一個標準出來,我們如何能做出取捨的決定呢?


例二、印度妻子必須於丈夫死亡時殉葬
印度有一個歷史悠久的風俗習慣,就是妻子必須在丈夫死亡時一起殉葬。
再加上,印度傳統習慣是老夫少妻,丈夫三四十歲娶十幾歲的女生。
另外,由於醫療不佳,導致很多妻子就必須在二、三十歲時,就準備陪死亡丈夫殉葬。
若有不從,則會受到家族、親屬、社會極大的壓力。
在這例子裡,當絕對標準不存在時,我們依據什麼標準,來說什麼樣的人類經驗叫做好的、道德的呢?




三、 處境論(Situationism)
1. 主張與看法………………說謊有時是對的
這派認為世間只有一條絕對性的道德律,就是愛,這是普世都必須遵守的。
而『不可說謊』並不是絕對性的道德律,『愛』才是,
所以當為了救人而說謊,是可以的。因為,這時,說謊是一種愛人的表現。
當然,這不是說說謊永遠都是對的,也不是永遠都是錯的。事實上,這都是相對的,要看當時的處境來決定。在當時的處境下,哪種才是愛的表現,那種就是對的。


2.傅勒徹爾是最出名的支持者。而知名的近代大神學家,如:尼布爾、卜仁納,也都有處境論的傾向。
尼布爾是誰?
他就是說出下面這句偉大的話的人:
「求主幫助我,讓我知道什麼是我可以改變的,什麼是我不能改變的,也賜我分辨這兩者的智慧。」
在此,我要提醒大家,大神學家,未必什麼都對,也未必什麼都不對。
我們要小心分辨,不要照單全收。
好的、對的,我們要承認、要學習;
不好的、錯的,我們千萬不要學。


3.在某種程度而言,處境論也可以稱為『單律絕對論』,
因為處境論認為「只有愛才是唯一且最大的律法」,「只有愛才是唯一且最大的善」。
而且他們認為,任何道德只要與『愛』抵觸,就全部無效。
只要心中有愛,加上智慧,配合各種時機就可以了。
另外,處境論所謂的『愛』,主要是指『愛別人』,如聖經所說的『愛鄰舍』,而不是自私的愛。


4.在處境論裡,很重視『實用』,要具體把愛實行出來。
另外,處境論也很重視『相對』,除了愛是絕對的以外,其他的道德都是相對的。
再來,處境論也重視『人本』,人才是目標,一切要以對人有利為出發點。
這種重視實用、重視相對、重視人本以求實際能解決問題的觀念,在等一下的例子中,我們會發現處處可見。


5.處境論所贊同的例子
例一、愛國的姦淫
女性情報員,為了愛國,而犧牲自己的肉體來與人姦淫,以便取得重要情報,是可以的。
因為,這和士兵在戰場上為了愛國而戰死,犧牲自己肉體,有什麼不同?


例二、這些性行為都是可以的
雙方同意下換妻、利用婚前性行為來使父母同意婚事,只要是出於愛,都是可以的。


例三、犧牲性的自殺
一個絕症病患,為了避免家人傾家蕩產來救已經無望的他,所以自殺以幫助家庭未來生計,是可以的。
因為,為愛別人而自殺,並沒有錯,
正如納粹集中營裡,有些基督徒願意代替其他人而被處死;
戰俘為了避免忍受不住刑求,結果洩漏機密使多人因此而死,所以戰俘因此而自殺並沒有錯。


例四、墮胎
為了避免全世界人口過多而墮胎,是可以的。
為一個罹患嚴重精神病而被強暴受孕的女性墮胎,是可以的。
納粹集中營規定,若女性懷孕,就必須處死。所以醫師為這些懷孕女性墮胎以免母親被處死,是愛的行為,因為死一個人(胎兒),比起兩個人都被處死好(胎兒加母親)。


例五、仁慈的謀殺
刺殺暴君希特勒是正確的,因為這是為了多數人好。
一個媽媽把自己啼哭的嬰兒悶死,以便保全一起逃難的多數人不會被敵人發現而被處死,是可以的。


在這些例子裡,我們都可以看見那種發生道德抵觸的情形,
而處境論的解決方法很簡單,就是用愛來當最高決定的標準即可。
這樣的作法簡單又實用,非常易行,在邏輯上也沒有問題,使我們在遇到道德抵觸的處境時,可以避免很多複雜的考慮,大幅減少時間的浪費。


6. 批判
a. 什麼叫做愛?
處境論裡的『愛』,是一種很籠統的觀念。
問題是,對你而言那叫做愛,但對我而言那卻不是愛,這時,如何來判斷?
當我們對『愛』沒有一個比較明確的標準時,我們如何能「依照愛的標準」來做出判斷呢?


b. 只有一條標準,常變成沒有標準
處境論將普世人都必須遵守的絕對標準,定成只有唯一一條,就是愛。
偏偏處境論裡,愛又沒有明確的定義,結果,就變成做道德決定時,有標準等於沒標準,並沒比那些完全沒有法則的非律論高明多少。


c. 憑什麼說愛才是唯一的絕對標準?
為什麼『誠實』不可以拿來當唯一的絕對標準?
為什麼『榮譽』不可以拿來當唯一的絕對標準?
就是算是要用『愛』來當唯一的標準,那要用誰的愛的定義來當標準?
用基督教的?為什麼不能用佛教的、道教的、回教的?
我們依據什麼來訂出這標準呢?


d.愛人真的是唯一的絕對標準嗎?
其實,身為基督徒,我們要注意主耶穌所訂出的標準:
愛人確實是很重要的,但是,那只是第二條的。
真正第一條的,是愛神。
當我們把『愛人』擺在『愛神』之前,就已經出問題了。


e.其實,絕對標準並不是只有一條
在此先不多題。
但基本上,基督徒是主張道德的絕對標準,是很多條的,而不是只有一條而已。
單單看十誡就可以知道,這裡面就已經呈現出很多條絕對標準了,像:
要孝順父母、要敬拜上帝、不可姦淫、不可殺人、不可偷盜、、、。


f.處境論其實只是另一種功利主義的變形而已
其實,處境論只是用愛來當包裝,而什麼叫愛又由個人來決定,結果在實行上,只是變成和走功利主義路線的一般論差不多罷了。
處境論和一般論都一樣,都犯了認為「只要動機正確,手段沒有關係」的問題。
所以之前我們對一般論的批判,也同樣適用於對處境論的批判。


小小羊

 

﹡﹡﹡﹡﹡﹡﹡回應本文前請先按此 ﹡﹡﹡﹡﹡﹡﹡






單單看十戒就可以知道,這裡面就已經呈現出很多條絕對標準了,像:
要孝順父母、要敬拜上帝、不可姦淫、不可殺人、不可偷盜、、、。

你不接著寫下去:不可作假見證陷害人.
這一條的構成要件
一.不可作假見證
二.動機是出於陷害人

所以,書二1耶利哥城妓女喇合的故事
是基於救人,不是害人
很明顯,聖經並不就她的行為給與指責
甚至以之為信心的榜樣(來十一31;雅各書二25)
甚至名列耶穌的族譜(太一5)

創三十八他瑪假冒妓女懷孕
v26猶大承認說:他比我更有義

這有礙道德的絕對標準?

假設有陌生人侵入一樓:當時只是太太一個人在家
一樓太太假裝他先生在樓上
大聲喊先生的名字 以此嚇跑陌生人
這又如何

俗話說:不告而取謂之偷
但刑事法 以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
強調主觀的犯意
也是構成要件
可供參考
| 檢舉 | Posted by 路加 at 2008年01月5日 17:56
關於絕對標準,並不是這三種倫理觀念的主要標的,所以我當然只需簡單提一下,說明這些觀念不合聖經的地方而已。

真正會讓我們基督徒面臨大困擾的,並不是這三種論點,而是後三種:
無條件絕對論、有抵觸絕對論、等級絕對論。
這三種可都有基督徒支持,也都有相當程度的聖經論據的。
我未來都會介紹這裡面的一些問題,以及批判之處。

妓女喇合的說謊、對小偷的「欺騙」,未來都會提到。
聖經沒有指責,可不表示聖經認同。
參孫一樣列名在希伯來書的信心偉人行列裡,但我們都知道,他有很多行為,是基督徒不可仿效的。
聖經沒有直接譴責喇合的妓女行為、說謊行為,這可不表示我們就能因此說聖經認同妓女行為、說謊行為。
事實上,在聖經的其他經文,是禁止說謊,也禁止妓女行為的。

請留意,我不是說妓女喇合說謊救人一事是錯誤,我也沒有說這是正確。
我要表達的是:這議題很複雜,你要說那是正確,我很容易就可以找到聖經依據來說你錯誤;你要說那是錯誤,我也可以很容易就找到聖經依據來說那是正確。
正因為很難,所以我們才需要謹慎小心來分析思考各種理論的論點與缺陷。
倫理議題會難,就是因為不是那麼容易很簡單就能說出聖經認為這是對還是錯。
能輕易用聖經說出對錯的倫理議題,通常都不會太難,只是行不行得出來而已。

其實,在這六種裡,我必須說,沒有哪一種是完美的。
我們只能從其中盡量挑一個比較好一些的模式來走而已。
當然,有些書籍會強烈主張某一種特別好。
但是,我要再強調一次,即使某些理論比較好,也不表示這理論沒有缺點,就能解通全本聖經。
當然,前三種離基督教比較遠,也比較不合聖經;
但後三種可不是那麼簡單了。
很多聽起來好像很合理的東西,其實別人都也有很合理的方式會提出質疑的。

另外,除十誡之外,聖經裡的絕對標準還多得很。
當我們說「不可說謊」時,可不是那麼簡單可以用十誡裡的「不可作假見證陷害人」來解釋過去。
「不可作假見證陷害人」,並不能反之就說「不陷害人的假見證就可以」,也沒有使『說謊』取得正確的地位。

真正困難的地方,就是面對道德衝突時,如何解決的問題。
這東西如果那麼輕而易舉可以解決,就不會有那麼多神學家拼命去研究各種理論,我們也不用那麼傷腦筋了。
就是因為很難,而我們提出的理論又必須能解通『全本』聖經,這才是困難。

當然,有些理論認為道德律本身是不會發生衝突的,像無條件絕對論就是。
但多數情形下,大家多半同意有時道德律彼此之間會發生衝突。
當發生衝突時,如何解決?
要用什麼觀念來解決?
這就是各種倫理理論所要解釋的問題。
而我們透過對這些理論的學習,也比較能掌握住一些關鍵與竅門。

其實,對於『說謊救人』這議題,任何人提出的理由,幾乎都脫不出這六種理論類型。
千萬不要以為有哪一種就輕易能取得勝利的地位。
我們務必要謹慎小心,留意各種理論的缺點。
那些缺點,其實也是許多偉大的神學家,用聖經來駁斥的論點。

有些東西,我們真的很容易就可以知道真理為何、該如何做。
但也有很多東西,我們真的很難三言兩語就說出真理為何、該如何做。
說謊救人,就是一例。
| 檢舉 | Posted by 小小羊 at 2008年01月5日 1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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