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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帝照我本相來愛我,上帝無條件接納我,
所以,我不用認罪悔改,維持缺點與罪行即可?
『上帝照我本相來愛我』,這是一首非常知名的聖詩內容。
但很不幸的,不知怎樣,這個觀念,竟然從一個很正確的觀念,轉變成為一個離譜到極點的觀念。


原本『上帝照我本相來愛我』,意思是說:
即使我這麼重罪,上帝依然愛我,我一樣可以用重罪之身來信祂,祂不會拒絕重罪的我的認罪悔改。


現今『上帝照我本相來愛我』,意思變成:
即使我有什麼缺點與罪行,通通都不用在意,也不用改變,上帝一樣會愛我。


看出二者的差異了嗎?


即使我罪孽深重,上帝依然接納我的認罪悔改(即使重罪,依然接納我『悔改』)
Vs
即使我罪孽深重,不用認罪悔改,上帝依然接納我(即使重罪,我依然『不用悔改』)


當今的心理學,不斷強調自尊、自信、自愛,也將這種觀念滲透到教會去,
結果,反正不管犯什麼罪,都沒有關係,都不用改變,因為上帝絕對接納、上帝就是愛、上帝永遠愛我。


這種去除上帝『公義』的本性,然後只講上帝『愛』的經文,是一種嚴重扭曲正確觀念,變成嚴重錯誤的教義。
一個去除公義本性的愛,絕對不是正確的上帝的愛,而是人自己編出來的想像的愛。
人自己不想改變,能自己想繼續呆在罪惡中,然後用上帝愛我之名來神功護體,
結果,同性戀者不斷宣稱上帝照我本相來愛我,所以他們不用改正同性戀罪行;
德行很差者不斷宣稱上帝無條件接納我,所以他們不用改正德行的罪行。


但是,這是自欺欺人的謊言!
是會帶自己進地獄的謊言!
人若繼續相信這種謬論,只會使自己離上帝更遠,沒有上帝真正的愛護庇佑,而是沈迷在虛假的自我安全感覺裡而已。


八國聯軍時的義和團,自以為符咒貼身,就可以神功護體,刀槍不入,
但事實當然不可能因此而刀槍不入,而是以卵擊石的自我毀滅。


撒但自人類始祖開始時的誘惑,從來沒停止過:
把有罪當成無罪。


上帝照我本相來愛我?
是的!只要我認罪悔改,不管我本相多爛,上帝絕對愛我。
但這絕不是說不用認罪悔改、改正罪行,繼續讓本相很爛,上帝也絕不憤怒、刑罰、管教來愛我。


上帝無條件接納我?
是的!只要我認罪悔改,不管我犯多大的罪,上帝依然無條件接納我。
但這絕不是說不用認罪悔改、改正惡行,繼續讓自己德行很差,上帝也絕不要求、絕不處罰、絕對接納我的爛。


有個廣告,描述為了治禿頭,非洲土人有個偏方就是去拔獅子毛。
這廣告接下來的重點就是--------------不要再相信沒有根據的傳說了!


上帝照我本相來愛我,意思就是我可以繼續爛不用悔改,上帝依然愛我?
不要相信沒有聖經依據的傳說了!




『還是你藐視他豐富的恩慈、寬容、忍耐,不曉得他的恩慈是領你悔改呢?
你竟任著你剛硬不悔改的心,為自己積蓄忿怒,以致 神震怒,顯他公義審判的日子來到』(羅2:4-5)


『主所應許的尚未成就,有人以為他是耽延,其實不是耽延,乃是寬容你們,不願有一人沉淪,乃願人人都悔改』(彼後3:9)


『我們若說自己無罪,便是自欺,真理不在我們心裡了。
我們若認自己的罪,神是信實的,是公義的,必要赦免我們的罪,洗淨我們一切的不義』(約壹1:8-9)


『所以,應當回想你是從那裡墜落的,並要悔改,行起初所行的事。你若不悔改,我就臨到你那裡,把你的燈臺從原處挪去』(啟2:5)






照我本相(中文歌詞)
http://www.mbcsfv.org/chinese/library/hymncampanions/075.html


Just As I Am(英文歌詞)
http://www.cyberhymnal.org/htm/j/u/justasam.htm









小小羊







這絕對是我最愛的聖詩之一﹐聽幾次都覺得不配﹐感恩到無以復加。耶穌寶血傾出贖出我無用的生命﹐而我即使全身心奉獻來奔跑天路都是無法回報這份恩典於萬一啊!
| 檢舉 | Posted by Joy at 2012年01月12日 05:01
分享這個youtube(不可以就刪吧)﹐說到葛培理牧師佈道團對這首歌的一次經歷分享。是神自己的感動驅使人往前就祂﹐即使這歌是多麼美好!而看看這些歌聲優美的同工唱起這首他們一而再再而三唱過的歌﹐啊﹐那份感動仍然深深打動我...

http://www.youtube.com/watch?v=g6-OH0SyQTU&list=PL11FE5FC7B79033D7&feature=mh_lolz
| 檢舉 | Posted by Joy at 2012年01月12日 05:05
公義中若沒有愛,這公義是不完全的。
同樣,愛中若沒有公義,這愛亦是不完全的。
愛與公義必須是並存,聖經多番向我們證實了這事。

單單說哥林多前書第十三章,當中提及愛的重要性,中間的一段「愛是恆久忍耐,又有恩慈;愛是不嫉妒;愛是不自誇‧‧‧」許多基督徒都懂得背讀,但在實行時很容易忘記「不喜歡不義,只喜歡真理」。

說教訓時亦是因為出於愛,因不想有靈魂失喪,所以才把教訓說出,有句話是我很喜歡的:「凡我所疼愛的,我就責備管教他;所以你要發熱心,也要悔改。(啟示錄3:19)」

正如這園地,所教訓(教導的訓話)、指導,不是為了個人榮耀,乃是願大家都能在信仰上歸正。若只為個人,大可不建立這園地,沒必要費時費力費精神。假若不是出於愛,教訓的便不能讓人感動。

愛與公義是不可分離而行的。
| 檢舉 | Posted by 中里遙 at 2012年01月12日 12:30
剛留意到有園友在上篇留言反省生活中一個欺騙行為,知道是罪。

我想起少年時代一個事情,在原居地,到達14歲便可以合法工作,因家庭經濟需要,在12和13歲時,趁學校放長假期,我便向鄰居借用身份証明書(沒有照片的),改了名字,在一個工廠得到工作機會,賺取生活費用。

回想這未信主時的欺騙行為,我仍未認真認罪?!

我是想請教小小羊弟兄,記的你有教導,罪不是亂認一通,不能比阿民念主義更阿民念!

我來到園地之後,總在留心反思生命,就會認罪,有些明顯是因此得到平安釋放,但像那少年期例子,剛才想起,年代久遠,卻竟不甚了了?

在成聖路上,在回憶罪和實際認罪上(是小罪吧),弟兄能否給予教導?或引文。
| 檢舉 | Posted by Phoebe at 2012年01月12日 14:53
人一生的罪不可能認得完,大罪小罪,有意識的, 或不知情下犯下的罪, 只能盡其所能, 靠聖靈的力量, 盡力去認, 去改, 去過一個屬神的生活, 我們窮一生再努力, 根本達不到神的標準, 但因為有耶穌為我們盡了這義, 我們不會灰心行義, 也不會怠惰行義, 只能求主赦免我們每天大大小小, 有意無意的眾罪, 也因此, 更體認到, 這般無恥之人如我, 何以上帝要為我而死? 心中之不配及感恩, 油然而生
| 檢舉 | Posted by JK at 2012年01月12日 15:47
罪,是認不完的。
有些,萬一想起,就對主認罪悔改便是。
有些,既然想不起,就不要太過度去挖掘。
重點是不斷向上爬、不斷一天新過一天、不斷克服老我便是。
| 檢舉 | Posted by 小小羊 at 2012年01月12日 15:52
謝謝JK 和小小羊幫助我離開剛才一個小小的"牛角尖",從前在靈修觀念上曾有偏差的操練,而教義學習上不夠認真,現在便要重新調校,就會反覆矛盾!

數天前,記念一位離世姊妹時,曾經向一些弟兄姊妹發電郵,那時跟你們的口徑是一致的----

獻給你們──同在世上勞苦嘆息中的同路人們!

《生命如何》永遠先於《工作如何》,

世上有完不了的工作、救不完的靈魂、作不完的進修、甚至是對付不完的罪性。。。

而地上時間卻有用盡的一天!

願與你我共勉──擇善固執!

接納許多不能改變的人、事情、環境、制度、甚至是個人的軟弱。。。

卻每天持續謙卑地懇求上帝的同在、鑑察、知道、改變。。。

救恩工程、成聖之路,在乎上帝揀選、預定的主權,卻也在乎人能盡上當盡的本份!



天家!永恆國度!不遠矣!

今天!就算只能活今天,讓今天是被神記念的一天吧!
| 檢舉 | Posted by Phoebe at 2012年01月12日 16:23
公義跟慈愛都是上帝的恩典
都是上帝愛的表現
在修習專利法的課中
能有機會到智慧財產局和大法官一同開會討論
在大家的面前我問了三位法官
老師說:{法律不保護好人,也不保護壞人,只保護懂法律的人,請問各位法官對此有何意見?}
法官:{站在法律的本質(學術或最高立場),我不能同意這項說法,但站在現實最正確的說法是:法律不保護好人,也不保護壞人,只會保護懂得保護自己的人!}
他用了一個比喻來解釋原因:
(一場車禍,被撞跟撞人的各說各話,由於法官不可能在現場完完整整的把肇事經過一一看在眼底,所以只能依照兩造的證據來判斷,當然我們知道,人的心態都是想贏得判決的(輸了判決要賠錢、賠出庭費而且價格是可以依贏方提出的做決定,可大可小,小至幾十萬,大至上百萬,你敢輸嗎?),所以證據本身都會因著兩造的心態變動,所以懂法律的人會知道如何篩選出對自己最有利的證據,請對自己有利的律師,有錢的甚至能請好幾個律師來打(我有點體會這句話:法律千條萬條,抵不過黃金一條),所以法院無法做出絕對公義的判決,但最起碼法官是法律人,所以至少能作出比較靠近絕對公義的判決!)
我聽完了不禁在心中感謝上帝
因為也只有你能帶給世人絕對的公義
因為祢無時無刻不查驗人的心思
祢知道到底誰是誰非,分得清清楚楚
因為祢不像我們人看外表
只看變動過後的表象
祢看我們的心!!!
祢的心思細膩到連我們頭髮幾根都知道
將來人人都要受審判
只有祢能給世人最公道的判決!!!
然則我們原先也都是過不了這絕對公義的審判
感謝主,上帝的獨生愛子,用他的寶血作為罪的工價將我們贖回
我們原先是不配得的,但因著你的慈愛我們便重獲新生
慈愛是上帝的恩典
公義亦是
| 檢舉 | Posted by 小太陽 at 2012年01月12日 2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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