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聲明:假使對某些限制級文字不適,請勿入內閱讀,謝謝。
為什麼要探討這種看似無聊又敏感的經文?
確實,有些經文,真的很枯燥無味又無聊(願上帝原諒我,因為有時我讀到某些經文真的會昏昏欲睡)。
可是,假使我們真相信聖經是上帝的話,那麼,即使某些話真的很枯燥,但假使有人能好好講解的話,我們雖然駑鈍,但應該也可以體會到一些亮光。


舊約聖經裡,有一些『不可露下體』的經文。
說真的,這種字彙真的很限制級很敏感,常常,我們閱讀時就跳過去了,要不就是讀過就算,不會思考太多。
不相信?
我們多數人每次靈修又多半只讀幾節經文,而且有些人的靈修又是一卷一卷讀的話,你讀到這些露下體的經文,那幾天的靈修,不令你坐立難安才怪。
因為,靈修時必須思想,問題是,這些經文,能想些什麼啊?


假使我們真相信聖經是上帝的話,上帝的啟示已經完成,對於人生活在世,聖經具有一切關於人和神的解答,若是我們真如此相信的話,那麼,我開始要問一些很實際的生活問題,大家看能否用聖經來解答,特別是面對『不可漏下體』經文時,我們要如何來面對這些問題:


1. 父母幫兒女洗澡,這時小孩當然會露出下體,這樣可不可以?有沒有違反聖經不可漏下體的規定?


2. 女性看婦產科醫師,不管這醫師是男是女,常常必須露出下體來進行檢查,這樣可不可以?是不是基督徒都不能看婦產科進行檢查?


3. 女性生產時,不管是找醫師接生,還是找產婆接生(連出埃及記都有收生婆),這時一定要露出下體,請問,這樣可以嗎?有沒有違反聖經規定?


4. 萬一發生車禍或意外,導致下體損傷,必需進行手術治療,這時,可能好幾個小時在開刀房裡,一大堆醫護人員都在盯著你下體看,甚至還一直碰觸你的下體(因為必需進行治療),這樣是否違反聖經規定?


5. 夫妻發生性行為時,可以看見對方下體嗎?是不是都必須關燈,而且都必須暗不見手、不能看見對方下體才能做愛?


6. 假使比較不那麼直接,那麼,女性穿著比較暴露,有沒有違反不可漏下體的規定?


還可以有問不完的相關問題,但因節省時間,單單用這些問題當例子也很夠了。
大家有沒有發現,那些看似枯燥無味、限制級又敏感的聖經經文,突然間,變成「活起來」了的感覺?
過去我們讀經,好像從來沒想過這樣的問題;
過去我們生活上,也好像從來不會將上述實際問題和聖經經文連在一起思想;
但是,透過這樣問題的呈現,我們會發現:
原來,這些經文,其實是很有趣的,是可以應用的,我們會覺得枯燥無聊,是因為我們不懂,不是上帝無聊亂講。


什麼是聖經裡規定的『不可漏下體』?
假使這些規定都是『根據字面意思』來直解,那事情嚴重了,因為我上面問的那些例子,都已經違反聖經規定,不是嗎?
這樣一來還得了,爸爸媽媽不能幫小嬰兒洗澡、婦女生產只能自己自力接生、下體生病都不能接受診療、、、、。
看見事情的嚴重性了嗎?
假使我們錯解經文意思,那會很嚴重,甚至可能做出根本就違反聖經的事,然後還以為這樣才叫遵守聖經。
『我可以證明他們向神有熱心,但不是按著真知識』(羅10:12)
這種曲解聖經,在不能直解的經文上堅持直解聖經的情形,在某些極端教派、異端教派、很看重行為的牧長,都很容易出現這種危險。


為什麼我們要看重全本聖經?
為什麼我們要看重上下文、全章、全卷、全約、全本?
為什麼我們要用總原則解經?
為什麼我們要看重反合性經文?
因為,我們深知聖經就是上帝的話,上帝的話是大有威力的,可以斬妖除魔、可以進行護身的。
因此,假使我們正解聖經,我們會獲得極大的益處,行事有智慧,而且滿得神喜悅。
但假使我們錯解聖經,一旦誤用亂用,那會非常嚴重。
假借聖經名義來畜養黑奴、假借聖經名義來進行種族屠殺,都是這種錯解誤用亂用的表現,基督徒豈可不慎?


關於聖經不可露下體的經文要如何解,其實,大致可以分成兩大類:
1. 字面意思直解………………暴露出生殖器
2. 非字面意思直解…………………性行為
這兩種情形都確實在聖經裡存在,但這兩種經文的使用狀況並不相同,我們要小心分辨。




一、 字面意思直解
這部分經文,就是照字面意思直解,也就是『暴露出生殖器』的意思。
那麼,這種經文,主要是在講些什麼?用在什麼情形?
在此,我們不詳細討論分析這些經文,只簡單列舉並做一些分享:


1.『你上我的壇,不可用臺階,免得露出你的下體來』(出20:26)
『要給他們做細麻布褲子,遮掩下體;褲子當從腰達到大腿』(出28:42)
這是規定祭司這類人員,在進行獻祭儀式時,不得露出生殖器。
當然,現今沒有祭司,也沒有獻祭儀式。
不過,這些規定,也可以給我們一些亮光,好比說:
在教會裡,衣著要謹慎為宜,不宜暴露,畢竟,這是朝見上帝,不能輕浮。


2.『若有二人爭鬥,這人的妻近前來,要救她丈夫脫離那打她丈夫之人的手,抓住那人的下體,就要砍斷婦人的手,眼不可顧惜她』(申25:11-12)
這是規定在打架時,不能攻擊別人的生殖器。
舊約時代的處罰,很多在新約時代都已廢棄。不過,『不得攻擊別人下體』這樣的精神,我們這時代依然適用。


3.『哈嫩便將大衛臣僕的鬍鬚剃去一半,又割斷他們下半截的衣服,使他們露出下體,打發他們回去』(撒下10:4)
這經文一樣是直解,是透過暴露敵人生殖器來達成羞辱敵人的意思。
現今戰爭時,比較少這種文化,但是,有時對於敵軍戰俘,還是有可能會採用這種令對方赤裸全身,來進行羞辱或逼供的方式。
而這樣的方式,恐怕是不合聖經的。




二、 非字面意思直解
在這類經文裡,『不可露下體』的意思,就不是單純字面意思那麼簡單,而是『發生性行為』的意思。


1.不可亂倫
『你們都不可露骨肉之親的下體,親近他們』(利18:6)
這經文雖然講不可露下體,但經文後半的『親近他們』,顯示這裡所講的露下體,並不是單純字面意思,而是指『發生性行為』。
這觀念非常重要,因為利未記十八章,大量『不可露下體』的規定,都是這種意思,而非單純字面暴露出生殖器的意思。
在利未記十八章裡提到的有不得與這些人亂倫:
母親、繼母、姊妹(異父同母或同父異母)、孫女外孫女、姑母、姨母、兒婦、弟兄妻子。
這樣的規定,別說是舊約時代,即使是現今,都一樣不得違反,必須遵守。
這些亂倫的情形,
1. 有些是『血緣關係』
如:母親、姊妹、孫女外孫女、姑母、姨母
2. 有些是『沒有血緣,是婚姻才產生的關係』
如:繼母、兒婦、弟兄的妻子
但不管是哪一種,聖經都嚴格禁止。


假使知道當時舊約時代的外邦文化,我們更會不寒而慄。
埃及是可以娶自己親姊妹的,波斯更甚至可以娶自己母親、女兒。
相形之下,上帝在那個時代所啟示出來的禁止亂倫真理,遠遠超過當時的大國文化。
我們在這時代,一樣要小心,不要因為許多人、流行文化都接受某些不合聖經的事,我們就被污染。
『你們從前住的埃及地,那裡人的行為,你們不可效法,我要領你們到的迦南地,那裡人的行為也不可效法,也不可照他們的惡俗行。你們要遵我的典章,守我的律例,按此而行』(利18:3-4)
不管是當時的大國強國文化(埃及),還是居住地的文化(迦南地),任何違反聖經的風俗習慣、文化傳統,我們都不得效法,只能照上帝真理而行。


另外,在亂倫部分,還有一種特殊狀況,
『不可露了婦人的下體,又露她女兒的下體,也不可娶她孫女或是外孫女,露她們的下體;她們是骨肉之親,這本是大惡。』(利18:17)
『你妻還在的時候,不可另娶她的姊妹作對頭,露她的下體』(利18:18)


在舊約時代,有些文化習俗雖然上帝不喜悅,但在當時是上帝容忍許可的,像『多妻制』就是其中一例。
我們可以看見,舊約很多信仰偉人,都有多妻情形。
請注意我說的,我不是說上帝悅納這樣的情形,而是上帝容忍許可當時的人做出這樣的事,這可不表示現代人也可以多妻。
『世人蒙昧無知的時候,神並不監察,如今卻吩咐各處的人都要悔改』(徒17:30)
在舊約時代,雖然多妻很常見,但是,多妻的對象是有限制的,這經文就是在講這種限制:
1.不能同時娶母親又娶她的女兒或孫女外孫女。
2.不能同時娶妻子又娶她姊妹。(除非妻子死了才可以)。
這樣的規定,在新約時代一樣適用,基督徒一樣必須遵守,不得違反。


有部老電影,叫『畢業生』,是達斯丁霍夫曼主演的。裡面的情節,就是一個男生同時和一位母親及她的女兒發生感情或關係。
這是大罪,基督徒絕不可效法!
另外,在台灣民間鄉下,對於三妻四妾,有時是可以容忍的,特別是妻子生不出小孩時。
但是,即使連這樣的錯誤陋習文化,也會有不成文的規定,就是禁止在妻子生前,同時娶她的姊妹當小老婆。
對台灣人而言,這樣的情形,是大忌,會遭天譴報應的。
雖然上帝的絕對真理,只有聖經才有,
但是,有時連一般未信者,都會蒙受普遍啟示下的恩典,知道某些行為是嚴重逆天,是絕對不能做的。
基督徒對此,更不可不慎,絕不能比不信者還不如。
有些基督徒發生婚外情,這已經是大罪,結果婚外情對象竟然是妻子的姊妹,這更罪加一等,很容易招致上帝嚴厲憤怒的。


2.不可在女性月經時發生性行為
『女人行經不潔淨的時候,不可露她的下體,與她親近』(利18:19)
這一點,是絕對真理還是相對領域?
是普世基督徒都必須遵守的真理,還是有時代背景性質?
對此,神學家們沒有一定的看法。
我個人傾向認為這是相對領域,不是絕對真理。
主要是因為當時猶太人出埃及後在曠野裡,必須進行嚴格的『感染控制』,否則大量人群的群聚,在沒有良好衛生習慣與醫療的情形下,很容易因為瘟疫與各種流行病,導致群體遭受傳染病影響而死亡滅種。
因此在利未記這類律法書裡,我們可以看見大量禁止接觸血液、體液、屍體的規定,而且規定接觸者必須進行消毒或隔離之類的措施。
在傳染病控制裡,血液是很重要而且是高度傳染的媒介,很多病菌可以透過血液來高度繁殖並傳播。
因此,在此角度下,禁止在女性月經時與其發生性行為,是非常合理的。
當然,這種在女性行經時禁止發生性行為的禁忌,不僅是猶太人有,連很多民族,包括中國與台灣也都有。
在普遍啟示、普遍恩惠的角度來看,或許這是非常值得參考的一種合理禁忌。
當然,假使有人就是要在女性月經時與之發生性行為,我不認為就是犯什麼罪或大逆不道,只要留意衛生清潔就好,但是假使可以,或許還是盡量避免為宜。




當我們看完以上的講解說明,讓我們再回來看文章開始我所提出的那些實際生活問題。
我們會發現,很多這類的問題,根本就不屬於聖經裡對『不可露下體』禁令的範疇。
也就是說,聖經的『不可露下體』規定,不是可以隨便就拿來亂用亂套的,必須有合宜的情形才適用這規條及其精義。


所以,父母幫小孩洗澡、醫療行為、生產過程、乃至夫妻做愛,都不是聖經所說禁止露下體規定的領域:
一來這不是去教會敬拜上帝的場合,也不是攻擊別人下體,也不是羞辱對方;
二來這也不是亂倫,或是月經時的性行為。
因此,遇到這些情形,都不用擔心,而且一點也都沒有違反聖經不可露下體的禁令。


至於去教會時穿著暴露,這確實開始有碰觸禁止露下體的『精義』的嫌疑,我們就要盡量避免。
當然,什麼才叫暴露?這又是另一個大議題,在此不加討論。


這篇文章,雖然討論的是一些限制級的東西,
但是,或許可以給大家一些亮光也說不定,讓大家發現,原來在聖經裡,某些看來枯燥無味、或是覺得無聊的經文,有時如果有人能好好講解的話,還是可以給我們一些啟發也說不定。


願上帝幫助我們。




小小羊

那可以請小小羊說一下:「羅得和他兩個女兒」還有「她瑪」我們應該怎麼看 或是說某部份因為在上帝頒布律法之前所以無罪?(亞當的的兒子一定和他姐妹結婚吧) 或罪比較輕?
(如果覺得我問的太過籠統我會補充)
| 檢舉 | Posted by mia at 2009年06月8日 21:46
謝謝小小羊弟兄的補充。我小時後讀聖經時也有同樣的問題,不過看英文就可以了解到這裡是講性行為的意思。

就像創世紀中所多瑪的惡人要求羅得交出天使來"任他們所為"其實是中文文雅的翻譯。英文很白話的說出是性行為的意思。

關於Mia的問題,我先簡短的回答一下,還請小小羊而各位弟兄姊妹補充。

亞當的兒子是跟他的姊妹結婚沒錯(總不能跟他媽媽夏娃吧!),不過這跟律法無關,只是一開始所必須的傳宗接代過程而已。之後到了神所命定的時間,這種行為就被禁止了。

羅得和女兒,與猶大和他瑪,是錯誤的行為,並不是上帝頒布律法之前就無罪。

要注意的是,聖經很寫實與血淋淋的記載所發生的事實,很多時候並沒有評論錯與對,例如亞伯拉罕騙亞比米勒說撒拉是他的妹妹(算是講出一半的事實,不過還是撒謊)。聖經沒有嚴詞譴責,但這不代表這就是正確的行為。

關於羅得的問題,根據我之前所讀到的資料,羅得與女兒亂倫的後代產生出摩押人與亞捫人(創19:36-38)。而是否因為在上帝頒布律法之前,所以無罪呢? 讓我們來看看舊約的記載:

亞捫人或是摩押人不可入耶和華的會;他們的子孫,雖過十代,也永不可入耶和華的會。(申23:3)

而從種種的聖經記載中,我們也可以看到亞捫人和摩押人害的以色列人好慘啊! 戰爭,異教風俗等等。聖經還稱他們為以色列人的仇敵。

我覺得從這個經文可以學到的功課是:
1) 不要自作聰明,自認為可以幫神想辦法
2) 酒能誤事
3) 神還是有豐盛的慈愛的

以色列人的許多敵人都是因為老祖宗的行為所引起的。像以實馬利,以掃的子孫,還有這裡羅得而他的女兒。羅得他的女兒生活在罪大惡極的所多瑪城中,居然還是處女(創19:8),可見他們並不是隨隨便便的人。沒想到,他們卻自作聰明的與父親同寢,而帶來禍及子孫的事...

酒能誤事這點還頗直接的,所以也不需要贅述。挪亞也是另一個例子。

關於神的慈愛這點,真的是讓我很感動! 剛剛讀完摩押人不可入耶和華的會的經文,會不會讓人感覺到出生在摩押人的家庭裡的人很可憐? 可是,讓我們來看看耶穌的家譜:

她瑪 (與猶大亂倫)
喇合 (妓女)
路得 (摩押人!!)
拔示巴 (被大衛所搶的人妻)

路得就是摩押人啊! 但她還是緊緊的跟隨神,甚至放棄自己的一切和自己本族的信仰。所以,她得到神的祝福。值得注意的是,聖經記載拔示巴為烏利亞的妻子,而不是大衛的妻子! 這代表神是公義的,和神紀念婚姻中的約(真的要好好警惕啊!)。

真的可以看見神大能的主權,想使用誰就使用誰,與神豐盛的慈愛。
試想一下,宇宙萬物的主宰降生為人,居然不是出生在貴族世家,而是選擇了這樣子的血統,出生地點(馬槽),和職業(木匠)! 為什麼不選擇在文士的家庭裡出生呢? 這樣子不是會更有說服力嗎? 實際上,很多人因為耶穌的家庭背景與生長環境而看不起他(太13:55,約1:46,可6:4)。

很多人要是有能力的話,希望自己成為帥哥美女。但耶穌呢? 他沒有像掃羅一樣身材高壯,也沒有像大衛一樣容貌俊美。他無佳形美容;我們看見他的時候,也無美貌使我們羨慕他(賽53:2),被人藐視,厭棄,常經憂患(賽53:3),才三十幾歲卻看起來像五十歲(約8:57),甚至連枕頭的地方都沒有(太8:20,路9:58)。

但就是這樣,我們沒有人可以說神是高高在上,不管人間疾苦的神,我們也不可以因為自己的外貌,生長環境而自怨自艾,因為我們所經歷過的,耶穌都經歷過了,祂也能體會我們的軟弱 (來2:18,來4:15)!

感謝主!
| 檢舉 | Posted by Broken Man at 2009年06月9日 05:13
剛剛才發現我忘了講猶大與她瑪。這事件我所不了解的地方很多,所以我只列出一些事實來,不做進一步的分享。

1) 猶大與她瑪是僅此一次(創38:26)。
2) 她瑪是為了留後才出此下策,但不代表這是正確的。
3) 猶大稱她瑪為義(創38:26)。
4) 長老祝福波阿斯與路得,就像猶大與她瑪一般(得4:12)。
5) 她瑪的孩子: 法勒斯與謝拉,手先伸出來的謝拉反成為弟弟,而法勒斯成了耶穌肉身的祖先。
6) 謝拉的曾孫亞干因為取了當滅之物,而使以色列人兵敗艾城,隨即被石頭打死。

對於這事件,我抱持的是跟羅得與他女兒一樣的心態。這是錯的,也不是我們要效法的。

靜待各位的分享。
| 檢舉 | Posted by Broken Man at 2009年06月9日 05:38
上帝為了記念祂的僕人、義人亞伯拉罕(羅得的叔父),兩位天使勸說了一整夜無效之後,只好手把手硬是把羅得夫婦和他們的兩個女兒拉出城去。羅得的妻子不但貪愛世界,而且嚴重違背神的命令,在半路上被神當場懲治。羅得的兩個女兒雖然都是處女,然而,卻是耳聞目睹了迦南人淫亂、亂倫、亂性、雞奸等罪惡行為的一切本領。這就是迦南人的罪惡行徑給人所帶來的可怕後。

《聖經》創世記、利未記和猶大書清楚記載神為何憤怒地從天降火毀滅迦南地的"所多瑪"、"蛾摩拉"(Sodom and Gomorrah)兩座城和周圍的城邑,連地上生長的都毀滅了,因為連地都被玷污了。他們行了以上的諸惡,罪惡所發出的聲音上達於天,在神面前甚大。經文清楚記載這樣一件事,城裏各處的人,連老帶少,都來圍攻羅得的家,吼叫著要輪奸神所差派的兩位天使。並且記載兩座城裏連10個義人都沒有,如果有,神都願意為了這10個義人的緣故而保留這兩座城。其實,這兩座城裏連一個敬畏神的人都沒有。
| 檢舉 | Posted by 罪人 at 2009年06月9日 11:12
好久沒在這裡留言了

關於羅得與兩個女兒的問題

節錄我在另一個基督教網站的相關分享

我想,讀經有一個很重要的原則我們需要記住
有些事情,聖經作者是忠實的紀錄當時發生的事情
卻不表示,神認同這樣的作法

您提及的兩個例子就是如此

但這些例子,也說明了一個福音的本質
--因信稱義,而非因行為稱義

羅得的行為,不可取
--雖然在當時的習俗裡,主人是有責任要保護客人
--但是,他的提議--以女兒替代,是很不明智,更不合理的
但他仍被救贖
被救,是因為他相信神藉著天使所說的話語
而不是因為他的行為
--因為耶和華憐恤羅得--創十九16

而這兩個女兒更是如此
她們的行為更不可考
但,何以她們會有這樣的行為及觀念呢?
有學者指出,因為她們生活的環境是如此
導致她們對於貞潔或是輩份倫理
沒有正確及正當的認識
因此,當她們面對如何留後的問題時
自然將腦筋動到父親身上
其實,她們可以選擇投靠亞伯拉罕
但,因著之前環境(也有可能從父親而來的觀點)
她們選擇用亂倫的方式留後

聖經記載這樣的事件
不表示神認同
而是讓人看見人的敗壞
更是需要神的救贖

上帝祝福您!
| 檢舉 | Posted by 楓 at 2009年06月9日 13:07
在進行個題分享之前,我要先講二個很重要的觀念:
1.記敘性經文和論述性經文
基本上,『記敘性』經文雖然不是不能做為建立教義使用,但要非常小心,因為很多時候,聖經記錄這件事,不表示上帝悅納這件事。
『論述性』的經文,就比較可以做為建立教義使用,但是,最好不要單靠一、二句論述性經文就企圖建立教義,最好要找出全本聖經相同與反合性的經文,一起進行比較之後,再來建立教義比較好。

2.舊約的記敘性經文
除了前面所講的,記錄這些事件未必表示上帝悅納之外,還有不少舊約事件的紀錄,只是用來做為給信徒的鑑戒之用,而非鼓勵效法的性質。
『他們遭遇這些事,都要作為鑑戒;並且寫在經上,正是警戒我們這末世的人』(林前10:11)
有些時候,某些記錄無法使我們直接從經文裡看見上帝悅納不悅納,這時,我們就必須參考其他關於這人物或這事件的經文評論。
而即使上帝悅納此人,也不表示他一切的行為都蒙上帝悅納。
這是我們閱讀舊約記敘性經文時要小心之處。


以下開始講解各問題:
一、亞當夏娃兒女的「亂倫」
創世記的解經比較複雜,特別是前面那幾章。
我無法進行詳細講解,只單單從『基因』部分來進行論述。

在亞當夏娃被造初始,因為上帝看為甚好(創1:31),所以上帝當初創造人類時,必定沒有不良基因存在,整個大自然環境也都良好,沒有不利於人類生存的狀況。
這部分,可以從創世記早期的人類壽命動輒八九百年以上得到證實(創5)。
我們要記住,活八九百年以上雖然久,但假使當初亞當夏娃沒犯罪,他們一定可以活到永遠。
只是因為犯了罪之後,罪入了世界,人體與自然都開始被罪影響,所以人類才開始會死亡。
但即使如此,由於基因庫與自然環境的惡化程度還非常小,所以人類壽命依然可以很長很長。

可是,隨著基因庫與自然環境的惡化,人類的壽命也逐漸減少。
創世記第五章族譜記錄的壽命動輒八九百年,
創世記第十一章洪水之後的族譜壽命已經降到四百多年以下了。
到亞伯拉罕時代,撒拉活一百二十七歲(創23:1)、亞伯拉罕活一百七十五歲(創25:7)、以實瑪利活一百三十七歲(創25:17),這時的壽命已經大減到一百多歲而已。
到摩西時代則已經降到七八十歲了。

詳細的亂倫律法禁止部分,是在以色列人出埃及以後頒佈的。
當時的人類壽命,依據摩西自己寫的詩,已經變成很少見到百歲以上的了。
『我們一生的年日是七十歲,若是強壯可到八十歲』(詩90:10)
從壽命角度來看,當時基因庫已經不是亞當夏娃那些早期人類那麼優良,而是開始有不良基因存在,使人類到一定年日之後,各種疾病、自然界的流行疫病、、,都會使人類壽命減少。

以醫學角度而言,禁止血親亂倫,是有醫學根據的。
許多隱性的不良基因,原本是隱藏而不發病的,但假使兩個血緣非常接近的人一起進行婚配生育的話,這種隱性基因將因為同時出現而發病,導致後代子孫產生嚴重畸形與嚴重疾病的機會會高到非常驚人的程度。

然而,在亞當夏娃那些早期人類身上,由於不良基因還很少,所以即使是弟兄姊妹間的通婚,會造成嚴重不良後代的機會也比較低,這和後來摩西時代頒佈律法時的情形是很不一樣的。

另外,像該隱結婚的對象,應該是姊妹。
在舊約聖經裡,族譜的紀錄和中國類似,主要是記錄男性,不記錄女性。
所以,我們只知道亞當夏娃生的兒子,不知道他們生了多少女兒。
而創世早期人類繁衍,由於沒有其他人類存在,基因庫又還良好,這時透過兄弟姊妹間的婚姻生育,算是可以接受的(假使真的是如此的話)。
但當人類數量大到一定程度之後,基因庫也有越來越多不良基因產生,這時才開始禁止兄妹婚姻,也是合理的。

其實,在伊甸園無罪的時期,人類是不穿衣服的。
但因為犯了罪,人開始會對裸露下體產生羞恥感,這時穿衣服開始成為人類幾乎各文化都共有的特性。
雖然穿多穿少不一定,但遮掩下體卻幾乎都是共通的。

同樣類似的觀念,或許也可以解釋某些早期人類的行為,和現今不一樣之處。
當然,我所講的,只是一種方向,不表示真理。
因為,創世記前幾章有時真的很難解,也常很難達成一定的共識。


二、羅得與他兩個女兒的亂倫
這部分,大家已經分享很多,我不再多講。
基本上,聖經特別記錄他們因此生下的後代,是摩押與亞捫。
這兩個族是以色列的敵人,也是上帝咒詛的對象,是不潔淨的民族。
基本上,羅得與女兒的行為,綜觀其他聖經相關經文,我們可以輕易得出『上帝不悅納』的結論。


三、他瑪與公公猶大的「亂倫」
這是難解經文,要非常小心。
基本上,聖經對他瑪並非負面評價,而是正面評價。
『願耶和華從這少年女子賜你後裔,使你的家像她瑪從猶大所生法勒斯的家一般』(得4:12)
這經文也顯示路得記當時的猶太人,對他瑪的評價是正面的。

比較詳細的部分,我們要來看創世記第三十八章。
在講到他瑪的「亂倫」事件之前,我要先提兩個例子:
1.妓女喇合
她拯救以色列探子,蒙上帝悅納,新約還將之列入信心偉人。
『妓女喇合因著信,曾和和平平的接待探子,就不與那些不順從的人一同滅亡』(來11:31)
『妓女喇合接待使者,又放他們從別的路上出去,不也是一樣因行為稱義嗎?』(雅2:25)

2.埃及收生婆
她們敬畏神,拯救以色列男嬰,蒙上帝悅納。
『神厚待收生婆。、、、收生婆因為敬畏神,神便叫她們成立家室』(出1:20-21)

妓女喇合說謊這件事,上帝是否悅納?
聖經沒直接講。
但妓女喇合出於『信』而要救以色列的探子,這是上帝悅納的原因,這部分是聖經明講的。
我再講一次,這很重要:
1.妓女喇合的『信』,是蒙上帝悅納的。
2.妓女喇合的說謊,聖經沒直接針對她這部分講上帝是否悅納。
3.聖經其他經文反對說謊。

當然,妓女喇合確實是為了救人而說謊。但是,上帝主要是悅納她的『信』,不表示上帝悅納她的說謊,但起碼容忍而不嚴厲譴責她的說謊。
埃及收生婆的例子也類似,假使她們也是說謊的話。

我們只能說:
當一個人是出於對上帝的信,然後『有時』行為不是很理想時,上帝『有時』因為出於祂的憐憫與大愛,未必直接譴責這人不良的行為。

第三個例子,我要講路得。
路得是摩押人,理論上是不乾淨的族類,是以色列人厭惡的民族。
當路得的婆婆要回本鄉去時,路得可以不用跟的,但她為何要跟?
一樣的,那是一種『信』。
否則的話,年輕貌美趁早嫁人,何必跟著年紀已老的婆婆走,到敵視自己的異鄉去?

在這些例子裡,請注意『信』的重要性。

另外,在舊約裡,女性的『信』常常不是用直接對上帝的信來表現,而是透過間接對人的『順服』來表現,這點很特殊。
『因為古時仰賴神的聖潔婦人正是以此為妝飾,順服自己的丈夫,就如撒拉聽從亞伯拉罕,稱他為主。你們若行善,不因恐嚇而害怕,便是撒拉的女兒了』(彼前3:5-6)
在舊約裡,上帝比較少對女性直接下指令,而是對男性、丈夫直接下指令,然後女性、妻子間接透過對丈夫的順從來達成『信』。
所以,這也是我們在解讀舊約女性的『信』時,要留意的部分,不能因為沒看到聖經直接講出『信上帝』、『和上帝講話』、『聽上帝命令』,就以為對方沒有信。

這和媳婦他瑪與公公猶大的亂倫事件,有什麼關係?
大有關係!

請問:他瑪在丈夫死後,何必繼續留在家裡,一直要生出丈夫血緣的後代?
她大可離開,自由再婚再嫁,不是嗎?
何必一定要等猶大的其他兒子來娶她成婚?
更何況,連猶大二兒子都死了,那時三兒子年紀還小,她何必繼續等?
為何一定要為她丈夫留後?
更何況,她丈夫是爛人,因為行惡被上帝擊打而死(創38:7)。有必要一定要為這種爛人留下後代嗎?

請注意我所講的:
這是不是一種『信』的表現?

她一直等,苦苦的等,等到猶大三兒子長大。
那時,她的青春恐怕都已經消耗掉了。
我們有誰的信大到那種程度,為了留下丈夫血緣後代,要做如此大的犧牲?
假使她只是要生自己的兒女,她大可以去嫁其他人,不用苦等丈夫的兄弟來與她生下後代,不是嗎?

結果,三兒子長大了,公公猶大卻不讓他們成婚留後代。
請問,這時,他瑪何必和那種七老八十的老人猶大發生關係以便生後代?
假使是我們,只為了留血緣後代,願意和那種老老的老人發生性關係以便留後嗎?
和年輕帥哥還有可能,和這種老人?我們願意嗎?一般人願意嗎?

在在的,我們看見的是一個一心要為自己丈夫留後,然後苦苦等候丈夫兄弟來娶她,但卻苦等不到,在沒有其他辦法的情形下,只好從自己公公取得後代的信心表現。

事實上,這恐怕也是路得記時的猶太人對他瑪是正面評價而非負面評價的原因。
說真的,這種信心,真的很少見。

那麼,對於這種從丈夫兄弟以便留下血緣後代的行為,上帝當時的看法如何?
『猶大對俄南說:你當與你哥哥的妻子同房,向她盡你為弟的本分,為你哥哥生子立後。俄南知道生子不歸自己,所以同房的時候便遺在地,免得給他哥哥留後。俄南所做的在耶和華眼中看為惡,耶和華也就叫他死了』(創38:8-10)
上帝對二兒子那種不肯為哥哥留後的行為,非常厭惡,甚至厭惡到叫他因此而死。換言之,上帝這種厭惡絕非輕微厭惡而已,而是非常嚴重的厭惡。
相形之下,他瑪那麼堅守信心要為自己丈夫留後的堅毅行為,豈不是正對照出猶大家男人的惡?
她自己丈夫是惡的、猶大二兒子是惡的、猶大自己行為是惡的,但是,他瑪卻堅持要生下丈夫血緣的後代,這正是信心的表現,一如妓女喇合。

公公猶大的行為有多惡?
1.三兒子已經長大了,卻依然不讓自己三兒子與媳婦成婚留後。(對比:媳婦他瑪卻一直苦等,不願另嫁)
2.為滿足性慾而召妓。(對比:他瑪不是為性慾,而是為留後)
3.自己召妓沒關係,卻鄙視自己媳婦的懷孕。(後來連猶大都承認媳婦比他更為有義)

他瑪和公公的亂倫,未必是上帝同意的行為。
但是,正如妓女喇合,她們的『信』,卻是蒙悅納的。

以上是我的分享與補充。
| 檢舉 | Posted by 小小羊 at 2009年06月9日 17:08
剛好日前讀到猶大與他瑪的一節, 現在分享一下我的想法吧。

就算是人世間有智慧的法官, 都不會過份簡單地說「有罪」還是「無罪」, 何況上帝全知全智。所以我覺得讀到猶大與他瑪之事時, 不應過於執著「有罪或無罪」此二元化的論斷呢。

這個案例裡, 他瑪是受盡委屈的弱勢一方。在那個時代, 她先被小叔們佔盡便宜, 終身幸福又無望, 連有責任照顧她的家公都將她遣回娘家。到她娘家中同情她的人去世後, 她的境況將十分可憐。她只好在受屈、無人為她彰顯公義的情況下, 挺而走險。

她誘家公干犯不倫之事, 此確是罪。但上帝是一個公正、明鑑秋毫、又有慈愛的上帝。一次性行為得孕, 並不是人力使然, 乃是上帝所准, 使他瑪的後半生回復希望。這讓我們看到上帝確是偏向弱勢者, 總是對貧苦、受屈者特別眷顧。祂顧念罪人的淒苦, 讓他們過後仍有希望, 哈利路亞!
| 檢舉 | Posted by catitude at 2009年06月10日 14:16
小小羊弟兄您好,
有一個問題想要請教,假使是婦女一個人遇到男性攻擊,是否也不能攻擊對方下體呢? 因為攻擊下體似乎是一個不錯的自保方式 (應該是...吧?),但這是否會違背聖經的精神呢?
| 檢舉 | Posted by kelly at 2009年11月27日 16:47
kelly所問的,是非常有趣的問題,也是很實際的問題。

基本上,我們來看這句經文:
『若有二人爭鬥,這人的妻近前來,要救她丈夫脫離那打她丈夫之人的手,抓住那人的下體,就要砍斷婦人的手,眼不可顧惜她』(申25:11-12)
依據這句經文的精義,我們覺得,婦女受到攻擊時,能否反擊男人下體以自保呢?

我們要留意的是:
在聖經裡,很清楚告訴我們,暴力攻擊是錯誤的。
因此,對婦女進行暴力攻擊、性侵、強暴、搶劫、殺人、、、,都是不可以的。
不僅是對婦女而已,而是對任何人都不可以。

問題是,當我們受到別人的暴力攻擊時,我們能否反擊?
這部分,大家大概比較沒有問題,當然我們都認為可以反擊以求自衛,
要不然的話,任何國家也都可以解除國防,遇到敵人入侵也不需殺敵衛國了。

但問題是,反擊時,是否有所限制?
限制的程度是什麼?
有個術語,我們可能都聽過,就是『防衛過當』。
當超過某種程度時,就變成過當的防衛,這時,就不行了。
但是,那個分寸在哪裡?
說真的,我們也很難將之進行絕對的量化或規定。

另外,我們留意一下,也會發現,戰爭時,使用武器殺敵,是可以的,
但假使使用毒氣,對敵人進行不人道的殺戮,是不行的。
還有,像一些武術訓練與對打,基本上,也不進行攻擊對方下體的訓練。

我個人認為,假使可以的話,最好不要在防衛時,進行這種攻擊對方下體的防衛方式。
但是,假使不得已,攻擊對方下體以求自保,我也不覺得是非常嚴重的大罪,只需認罪求主赦免即可。
更何況,為了自保而攻擊對方下體,算不算犯罪,恐怕都還有爭議,正如國家為了抵抗敵人入侵而殺死敵軍,這樣的殺人,並沒有違反十誡不可殺人的禁令。

以上分享,非關絕對真理,提供參考。
最主要是舊約和新約不太一樣,除非是關於道德類的誡命,我們可以直接使用以外,
其他很多規定,我們未必能直接使用。
而這議題在新約,我們可能也找不到這方面的教導。
因此,單靠一句經文,有時很難建立起完整的教義與教導,只能提出一些未必成熟的分享而已。
| 檢舉 | Posted by 小小羊 at 2009年12月1日 17:31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ymlyml 的頭像
    ymlyml

    ymlyml的部落格

    ymlyml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